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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6 21:40:2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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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chu*** · 2026-01-06
VI. 申请理由及请求的救济 强制令救济标准与程序胁迫的持续风险 根据 Cheney 标准,本案符合强制令救济要求:(1)请愿人拥有明确且无可争辩的权利;(2)法院负有非裁量性的行动义务;(3)没有其他适当的救济手段 。 596 号命令施加了巨大的程序压力,迫使我为了继续安全参与诉讼而改变身份(详见 Dkt. 679) 。该命令的存在使我处于持续参与便带有可预见的政治风险(包括因居住在中国大陆而面临的后果)的境地 。随后的文件显示,SDNY 案卷中公开披露了提出程序质疑的自辩参与者的个人识别信息,制造了安全和报复风险 。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表明: 我拥有明确且无可争辩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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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版本 明显已经超越瑞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