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所以从制度上说: Remission申请 = 为了从没收财产中获得行政返还;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 为了让法官在量刑时看到犯罪造成的具体伤害。 它们不是同一张表,但两者都以“我是crime victim”为前提。 这就是为什么联盟3月份教成员在remission系统里选择 Victim、填写“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损失,会有潜在的后续意义。你上传的教程不是只让成员登记钱在哪里,而是明确指导选择Victim,并提供“资金作为基础刑事犯罪的一部分被挪用”“As a victim…”的模板。 而到了 2025年4月8日,DOJ官方郭案页面已经公开告诉所有所谓victims: 可以把victim impact statement发给政府; 法院会在郭的sentencing中考虑这些陈述。 注意时间: 3月7日左右:联盟开始教Victim/Remission。 3月11—27日:联盟收集投资信息、做模板、FAQ、答疑。 4月8日:政府公开招募victim impact statements用于郭的量刑。 所以两个体系在时间上确实是连续的。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缺口 政府官方页面让victim impact statement直接发到: Valeen Defendre / USAO 而不是说: “凡是填过remission的人,我们自动把你的材料变成sentencing victim statement。” DOJ自己的制度说明也表明,victim impact statement是一套单独的材料。 所以目前最合理的推断是: 联盟先帮助建立了一大批已经接受/采用“Victim”身份的潜在claimants;当政府随后招募量刑victim statements时,这批人客观上更容易继续进入量刑受害者渠道。 但要证明: “联盟直接替政府提供了ECF 832里的225名量刑受害者” 还必须拿到提交来源或者名单交叉证据。 ⸻ 而现在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后续。 公开docket显示,2026年4月7日 ECF 832 政府又给Torres提交了 第152—225号额外victim statements;同一天ECF 833政府量刑备忘录明确要求至少30年,并把“数千受害者”和“数百份额外受害者陈述”作为量刑论证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最终量刑前政府已经至少编号到: 225份victim statements。 而到2026年8月,甚至已经有人在第三方mandamus材料里要求对政府的: “225-name victim list” 进行evidentiary hearing。公开案卷目录明确记录了这个争议。 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 因为现在“225名受害者名单/陈述到底怎么形成”本身已经变成正式争议,而不是只有我们在外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