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是的。仅根据庭审记录的用语本身,法官确实将申请减免(remission)的人称为“受害者”。 以下结论完全基于庭审记录中的原话和表达方式,而不涉及任何延伸推断。 一、庭审记录中法官如何称呼申请减免的人 开场表述 法官表示: “许多自认为是郭先生欺诈计划受害者的人,已经要求返还他们的资金。” 这句话中,法官明确使用了“受害者(victims)”来指称那些向检方或法院请求返还资金的人。 对减免程序的说明 随后,法官解释第一类索赔方式时指出: “首先,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i)(1)条……受害者可以向检方提交所谓的减免申请(petition for remission)。” 这里的“受害者”并非泛泛而谈,而是直接对应减免制度中具备申请资格的主体。 用语的一致性 在说明政府如何审查减免申请时,法官反复使用“受害者”一词(例如“是否有受害者主张其经济损失……”),显示在减免语境下,法院确实将申请人称为受害者。 二、法官同时明确划定的边界(仍然基于庭审记录) 紧接着,法官强调: 欺诈案中的受害者在法律上可能仅被视为普通债权人(general creditors); 因此,未必能够通过第853(n)条追回资金; 并且 853(n) 申请与减免申请不可相互替代。 这表明: 法官在减免语境中使用“受害者”这一称谓; 但明确拒绝将这一称谓延伸适用于 §853(n) 的财产性主张。 三、对你问题的直接回答 是的,在这份庭审记录中,法官确实将申请减免(remission)的人称为“受害者”; 这一称谓是明确的、基于法条的、并且仅限于减免程序的语境; 法官没有将这一称谓适用于 §853(n) 申请人。 换言之,从文字层面和语境层面看,庭审记录本身支持这一结论,但同时也清楚地限定了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