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证明所有权属于受害者?不是证明属于被告吗?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致命漏洞:如果检方不能清楚证明“这笔钱在流出中国时,其所有权已经无争议地属于受害者”,那么美国政府没收这些钱的法律基础就是空的。这在法理上叫 “Lack of Standing”(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如果钱的归属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纠纷,怎么能直接定性为诈骗所得呢?
证明所有权属于受害者?不是证明属于被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