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在第二巡将案件发回南区调查黑衣女人事实的期间,被告的上诉律师仍然还能正常准备上诉主诉状吗 可以。如果第二巡回采取的是“limited remand(有限发回)并保留上诉管辖权”的方式,通常并不意味着上诉律师必须停下所有工作、等南区调查完才开始写主诉状。 相反,律师完全可以继续准备主诉状,而且这通常是更稳妥的做法。 第二巡回的规则明确把 briefing 和 remand / supplemental record 作为可以并行处理的程序事项;FRAP 10(e) 还允许在上诉过程中补充遗漏的重大记录,补充记录可以由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推动完成。 假设第二巡回下令: The case is remanded to the district court for limited factual findings concerning the unidentified woman, while this Court retains jurisdiction over the appeal. 那么实际上会有两条线同时进行: 第一条线:南区 调查:黑衣女人是谁; 她属于什么机构; 谁授权她接触郭; 为什么能够接触拘押中的郭; 谁授权剪开衣服; 她是否参与把郭送往法院; MDC、USMS、医院、车辆、监控等记录; 政府人员是否与她有联系。 第二条线:第二巡回 上诉律师继续准备: 主诉状; 定罪错误; jury instruction; indictment variance; wire fraud; securities fraud; RICO; Brady/Giglio; loss calculation; Fatico hearing; sentencing errors;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以及黑衣女人造成的 sentencing procedural error。FRAP 28 本身要求 appellant's brief 按照规定提出 issues、事实、argument、standard of review 和 requested relief,所以主诉状并不会因为存在一个有限发回调查就天然停止。 更重要的是:调查结果可以后来补进上诉记录 这才是这种安排的价值。 如果南区后来调查发现:她是某个政府机构人员; 或者:她是医疗承包人员; 或者:她根本没有正常的授权记录; 或者:监控录像与政府/郭的陈述发生重大冲突; 那么这个新形成的事实记录可以通过适当的补充记录程序进入上诉。FRAP 10(e) 明确允许在重大材料遗漏或错误时形成 supplemental record,并由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促成补充。还有一种情况:第二巡回可以暂停某个期限 这就取决于第二巡回的具体 order。 例如法院可以规定: Appellant's briefing schedule is stayed pending the limited remand. 那么律师当然就不用按原来的期限提交主诉状。 也可以出现相反情况: The appeal shall proceed on the existing briefing schedule notwithstanding the limited remand. 那律师就必须照常提交。 所以关键不是“发回调查后能不能写”,而是第二巡回的 remand order 有没有同时改变 briefing schedule。 我甚至认为,对你们这个案子,最好不要让整个上诉停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