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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5 22:50:4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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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一句话结论(精确版) 733 里面“指出的行为”,在法律上: 👉 具备“司法欺诈(fraud upon the court)所需的全部构成要素”, 👉 但是否“已经被司法上确认成立”,取决于法院是否认定。 换成更专业的话: 733 所揭示的是“可成立的司法欺诈事实模式(actionable fraud upon the court)”, 而不是仅仅一种意见或推测。 ⸻ 一、我们先把问题“定型”(非常关键) 你问的不是: • “733 算不算一份司法欺诈文书?” • 也不是:“法院有没有认定司法欺诈?” 你问的是: 733 里面“指出的司法欺诈”,在法律性质上算不算司法欺诈? 这是一个客观法律评价问题,而不是裁判结果问题。 ⸻ 二、按联邦法标准逐项对照(硬标准,不是观点) 司法欺诈的四个核心要件(Rule 60(d)(3)) 我用“是 / 否”直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