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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9 23:54:3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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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785 一、文件背景与目的 这是美国政府就法院第 782 号命令提交的书面意见,主要回应三点: 1)§853(n) 第三方权利主张与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的区别及处理方式; 2)是否应当任命特别法官(special master)处理第三方主张; 3)请求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强制性被害人赔偿(MVRA)不可行。 二、§853(n) 第三方主张的核心规则 §853(n) 仅适用于对“特定、具体资产”拥有法律权益的第三方。 一般债权人(包括大多数诈骗受害者)通常不具备 §853(n) 的诉讼地位,因为他们对具体被没收资产不享有优先或既得权益。 §853(n)(6) 提供两条救济路径: (A) 犯罪发生前即已拥有并优于被告的权利(通常不适用于犯罪所得); (B) 犯罪后善意、有对价取得且不知资产可被没收的购买人。 受害者仅在极少数情形(如法院设立构成信托并能直接追踪资金)下,才可能具备 §853(n) 资格。 三、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的定位 对于不具备 §853(n) 地位的受害者,主要救济途径是司法部的减免程序(28 C.F.R. Part 9),由司法部(MNF)行政处理。 受害者需证明明确的金钱损失、未参与或促成犯罪等条件; 当可分配金额不足以全额赔付时,通常按比例分配; 在受害者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可使用第三方/受托人协助处理。 四、本案 §853(n) 主张的处理方案 案卷中已提交约 134 份 §853(n) 主张;另有 约 238 份通过邮寄提交,政府拟将其视为减免申请(因 §853(n) 需向法院提交)。 政府支持任命特别法官,以并行审查并向法院建议: 哪些主张应因属于一般债权人而被驳回; 对剩余主张,建议后续处理方式(驳回、和解、证据开示与听证等)。 政府仍将逐案评估并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五、关于赔偿(MVRA)的立场 虽然 MVRA 通常要求强制赔偿,但在受害者人数极多、损失计算高度复杂、将显著拖延量刑的情形下,法律允许认定赔偿不可行。 政府认为本案符合不可行条件,请求法院作出相应认定; 政府建议通过最终没收后的减免程序向受害者分配资金,认为这比法院主导的逐一计算与分配更高效且更有利于受害者; 并指出法院此前已对共犯采取类似做法。 六、结论性请求 政府请求法院: 1)任命特别法官协助审查 §853(n) 第三方主张; 2)裁定 MVRA 赔偿在本案中不可行,转而通过没收后减免程序补偿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