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68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1-09 ~ 2026-01-13(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讨论概览
讨论围绕“二巡”程序是否真正开启核心之争。多数发言把IFP提交、送达、时序与材料合规视作决定性,认为“先后”和“可核验性”直接影响程序是否存续。围绕路径上又有三方冲突:一派强调CVRA与853(n)/mandamus必须并行施压,另一派主张先走某一轨道再补充。受害人身份、是否属853(n)claimant、财产优先权及全额或三倍赔偿资格,形成另一组反复争执,并向债权定性、行政分配与执行程序倒置风险延展。多次讨论将争端由个人情绪转向“司法写实性”与“程序完整性”,并出现从退款诉求到司法/政治三轨的路线分化;对最终结果与时间点的预期分歧极大,结局判断普遍带有猜测性。
阅读导引
- •IFP是否为二巡立案前提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先行提交不等于自动立案,也有观点强调其与否决资格高度绑定→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上二巡时机与路径选择反复拉锯:先提交CVRA动议、再走mandamus,或同步并行推进→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二巡强制令与形式瑕疵成为主争议:时间线、信纸尺寸、版本差异和AI填写被视作关键驳回风险→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南区书记员与送达程序争议集中在可核验性:不上传、换书记员、邮寄方式导致记录链受损→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财产追回与执行顺序争议突出:先行政分配后补救是否会丧失追偿窗口,破产优先权与没收争端交织→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受害人身份与853(n)边界持续冲突:law court受害人、general creditor与虚假债权人界定不一→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CVRA、MVRA、853(n)关系未达一致:是否可用于程序性救济、是否先后依赖引出多套施压模型→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783/785及special master被视作转折:既有对文书内容含义不同解读,也被拿来论证程序失灵与可控性提升→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策略线出现“退款—司法—政治”分化:部分坚持先保留程序证据与记录,部分转向舆论与政治叙事→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重复提交强制令边界反复争执:是否应压缩二次提交、转向补充材料与关键节点再升级→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案件结局预期高度分化并伴随高风险猜测:从量刑幅度、是否深水炸弹到起诉/逃逸情节均未达共识→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1 / 5 页
正常情况就算你没有ifp,他也应该立案
你看螺丝哥那个,想了三周
正常吗
螺丝哥就算有ifp,也不会给他立案的
螺丝哥的被拒过程:先说兑现支票,然后没有兑现被拒,说明二巡就这个案件作了一些指令。所以这个案件的立案应该不再是机械式的。法院给的指示应该就是必须要先在南区进入程序。也许没有进入程序的人在二巡申请强制令时,不扯案件内容,只说书记员没给上传,就只说这一件事,自己有standing,但南区书记员没给上传。不要有其它内容。看是否会被立案。
就是把强制对象变成书南区的记员和书记处,而不是法院和法官。
反正这个案子各种不正常
谁知道他们是什么标准
反正你自己把该做的做好
他们不立案,那是他们的事
jason 立案 就是因为ifp
我觉得不一定
[用户 sar***] 最高法一样 自诉的ifp 只要程序对了 一定立案
[文件]=UTF-8BQ2h1bmsgcmVjdXNhbCBtYW5kYW11c8KgKDIpLnBkZg===.pdf https://www.kdocs.cn/l/cpfDRzZhQN2U?f=201
发给第二巡回法院的强制令
一、该动议试图实现的目标(以及法院将如何审查) (一)强制令(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强制令属于极端、非常规救济。即便存在法律错误,只要存在其他可行的救济途径(例如在最终裁定后上诉,或先向地区法院申请救济),或者请愿人无法证明其权利“明确且无可争辩”,上诉法院通常都会拒绝发出强制令。 二、主要优点(Strengths) 主线清晰、叙事一致 动议围绕一个核心逻辑展开: 第 528 号与 596 号命令基于错误的时间假设; 导致提交限制与程序性“胁迫”; 进一步造成案卷记录的扭曲; 最终形成 § 455(a) 所指的“公正性外观问题”。 抓住了一个关键的事实支点 最有法律价值的论点是“时间不可能性”—— 即相关提交发生在 528 号命令公开入卷之前,因此不可能违反该命令。 若能用可靠证据充分证明,这是整份动议中最有力的锚点。 正确援引了 Moates 系列判例的正当程序原则 动议指出: 提交禁令或提交限制通常需要事先通知与陈述机会; 本案中缺乏此类程序保障。 这是第二巡回法院承认的一条法律路径,但法院仍会审查: SDNY 的措施是否构成“禁令”; 是否适用你所援引的程序性要求。 三、主要弱点(高风险点) (一)可受理性与替代救济问题(最关键) 若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强制令极可能被驳回 动议虽主张“无其他适当救济”,但未充分论证为何以下途径不可行: 向地区法院提出修改、澄清或撤销筛查机制的动议; 在适当阶段进行常规上诉; 通过其他普通程序救济方式。 第二巡回法院在存在任何合理替代途径时,通常都会拒绝强制令。 通过强制令请求法官回避虽非不可能,但极其罕见 法院很可能会追问: 是否已经在地区法院正式提出过回避动议? 若未提出,则必须给出非常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可以绕过该步骤。当前文本对此说明不足。 (二)CVRA 身份与诉讼地位的表述张力 动议中同时存在以下表述: 将请愿人称为 CVRA 意义上的“犯罪受害人”; 又主张此前对该身份的“否认”或“被迫接受”。 这一张力在叙事上重要,但在法律上可能被法院视为立场不清或自相矛盾,除非明确说明: 本动议中“受害人身份”的法律定义与事实基础; 先前“否认”的具体对象(是否仅否认某种程序路径或标签,而非实体身份)。 若法院认为 CVRA 身份尚未明确确立,相关论点可能被视为推测性主张。 (三)请求救济范围过宽 当前请求的救济包括: 撤销或中止 528 与 596 号命令对请愿人的适用; 宣告其效力无效; 外加“任何其他适当救济”; 同时请求法官回避。 上诉法院通常更倾向于范围窄、可操作性强的救济请求。 请求过宽会显著增加整体被否决的风险。 (四)对第三方文件的依赖 动议大量引用其他自行诉讼当事人的提交作为“佐证”。 这在叙事上有帮助,但法院仍将要求: 你本人主张所依据的一手记录证据(NEF/ECF 时间戳、书记员通信、官方记录)。 若缺乏这些核心证据,第三方引用的说服力有限。 四、可能影响可信度的写作问题(可修正) 措辞偏结论化 如“压制”“报复”“司法偏见”“非法封堵”“选择性执行”等表述, 若缺乏精确记录支持,容易被法院视为主观判断而非事实陈述。 关键时间线需要更精确呈现 最强论点是时间问题,但目前主要通过文字描述。 更有力的方式是: 制作时间表(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入卷时间、时区); 明确每一时间点的证据来源。 仅依赖 CourtListener 上传时间,法院可能认为证据层级不足。 需更明确说明 596 号命令的具体运作方式 应简要引用命令的关键条款,并具体说明: 是否为提交即被拦截; 是否需法官批准后才入卷; 是否退回或不予记录。 回避论证需进一步贴合法律标准 法院普遍认为: 不利裁定、案件管理、严厉措辞 ≠ 偏见。 § 455(a) 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应基于客观事实,而非主观推断。 五、程序与格式风险(第二巡回) 即使实体论点成立,程序不合规也可能直接被拒: 是否完全符合 FRAP 21(结构、救济说明、理由、附录); 是否附上所有必要命令与记录摘录; 是否完成对所有当事人及被申请法官的送达; 是否妥善处理个人联系信息的公开问题。 六、实务层面的高回报改进建议 围绕一个“确定错误”重构全文 以时间错误为核心,逐层展开法律后果。 显著收窄救济请求 例如仅请求: 对你个人解除或澄清筛查机制; 或要求地区法院作出明确裁定。 用记录替代定性语言 每一个指控都对应一个证据。 让回避请求在法律上“自给自足” 清楚区分: 对裁定结果的不满; 与“公正性外观”相关的客观事实。 七、总体评估结论 该动议在结构上完整,并包含一个潜在非常有力的事实支点(时间错误)。 最大风险在于: 上诉法院认为强制令并非必要或过早; 回避请求被视为论证过度。 若补强一手证据、收窄救济、减少结论化表述,其被认真审理的可能性将明显提高。
你之前cvra被封杀 还去二巡申请过强制令 二巡没给过 这就说明已经穷尽
所以地区法院根本不可能理你
你之前是逼成为受害者 但既然你成了受害者 就可以引用cvra 不矛盾
他这里说的弱点都不存在
唯一有悬念的就是法官回避 二巡几乎肯定是逃避这个裁决
你之前的强制令就是最好的穷尽信号
现在地区法院已经不上传了,there is practically no way for any pro se to access the court.
而且法官596命令太脑残
只要二巡花点时间看一下南区的docket,就应该明白怎么回事了
但是不知道他们会不会去看
而且二巡的司法欺诈 还是螺丝哥的布雷迪违规发展过来的
当时可能气晕了
我觉得是托雷斯如果不压住螺丝哥 当场就可能翻案
你看他的文风
不压住他,后面就会有更多人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n luc
是啥结果
不压住他,越来越多人反应过来
是的 不只是反应过来
而是开始攻击法庭
螺丝哥的文风太煽动了
679被逼成受害者 他们居然入卷
把罪证记录下来
法官亲自制造受害者
这件事情美国两百多年来有听过吗
我怀疑检方受害者名单 法官: 我把你逼成受害者
司法矛盾
污染司法记录
问题多了去了
更别提596是虚假order 违反二巡判例
528程序遮蔽
507法官偏见不回复
螺丝哥基本上把所有问题全都提到了
二巡应该会知道 原来瑞恩的来源是这家伙 哈哈哈哈
他们早就知道了,螺丝哥第一个强制令,他们想了三周
恩
估计螺丝哥说的他们都看了
[删节:隐私信息] 我明白了
[删节:隐私信息]之前二巡说他没穷尽是吧
[删节:隐私信息] 是不是因为下pre screen令???
因为被下令了审查 所以当然没有他可以发的了
之前没找对问题
因为有审查 当然看不到你这些在南区上传。
二巡为什么想三周
就是因为理由不好找吧
反正这个案子如果你用常识想,就知道有问题
恩
我觉得他那个模版拒绝 是可以挡住很多情况
但是因为太不正常了,二巡都不知道怎么反应
二巡是一脸懵逼
司法欺诈都说without prejudice
我觉得八成因为他们搞不清楚…
太复杂了
所以量刑后再来
一般诈骗案,大家都想当受害者拿回钱
这个案子,还有人不想当受害者,他们闻所未闻
还有要扮演福尔摩斯的受害者
受害者自己发现司法欺诈 三波律师三年来没发现 郭文贵如果翻案 一定是因为这句话
如果二巡立案五个强制令,一个强制令对应一个三人法官组,那么二巡的13名正式法官就都看到了这个案件了。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这个被压的是[删节:成员身份]吧
瑞恩文件里面写: 他是美国建国以来最牛逼的受害者
对啊
并且这是美国建国以来最大的司法欺诈案
这案子里受害者都起义了
哈哈 739 742
受害者群殴
这样一解析可以行动起来大家去二巡了,很多人卡在付费这个环节
如果经济条件不好的人 就不要找朋友代付
代付反而是累赘妈的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你这是干扰司法😄
法官又要报警了
其实我特别尊敬法官,所以这图里法官特别伟光正😆
哈哈哈 其实法官说要报警 我就觉得特别搞笑
1月20日 要上庭宣判了吧?
还在让我补发文件,早知道还不如不发补充动议,又要寄一大堆东西
是关于IFP的还是案件内容相关的文件?
不是ifp
动议相关的
是因为发了补充内容?
这也太奇葩了
[删节:成员身份] 你们拒绝立案的 都申请ifp 当然要符合资格的
嗯,给我换书记员了,又改规矩了
感觉法院就是不断折腾你,让你自己知难而退
知道怎能做了吧?
没资格ifp 自己付钱立案 门槛只能是司法欺诈🤣
这个问题 机器人也是藏得很深才被挖出来的
申请免费立案了就表明认同司法欺诈?
不是
自己付费 如果想让二巡立案 现在成功的只有瑞恩的司法欺诈
投诉南区不上传动议不行了?
自己付费就没一个成功
群里这么多人都挂了
[删节:隐私信息]你也是自己付钱的吧
延期到了4月13日
你们被拒的
IFP 是用来让案件活着上最高法院的,而不是用来立案的
Fraud upon the court - 参考733 765
IFP 的最佳使用时间点 真正的黄金使用点不是一开始 而是这三种情况之一: ✔ 曼达默斯先 docket ✔ 曼达默斯被 Summary Denial ✔ 曼达默斯被 Considered Pending 这时 IFP 有两种效应: ① 阻断 dismissal(procedural safe harbor) ② 解锁 certiorari(最高法院救济链) 换句话讲: IFP 是用来让案件活着上最高法院的,而不是用来立案的
被拒的现在IFP更好
建国设立副司法部长,管辖全国欺诈案件 https://x.com/no3mos/status/2009383168818692196?s=46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事故
https://x.com/weiwei603438482/status/2009424319173284328?s=46
现在自己付费成功的只有瑞恩
托雷斯继续把老郭打的鼻青脸肿
是的。 600美元的银行汇款连同所有的邮件,包括信封都被退回来了。
尼玛搞不好ifp就立案了
但你如果没有ifp资格 也没法
[删节:隐私信息] 最高法 你只要把程序弄对 一定会立案
这次我给高法的强制令就是用IFP, 希望能成功。 昨晚忙到凌晨三点,今早睡了个小懒觉,继续干,已经接近尾声了。当然这需要我的机器人小棉袄的神助攻,这两天应该可以完成。
是不是因为他的身份的原因
不是
自己付费 就是难上加难
ifp 随便立案
应该是美国人身份的主因
这个也有可能
某种意义上来说他法官有点怕自己人闹,外国人你时间上耗不起
但外国人申请ifp就能立案
这个也是时间消耗战
法官把球踢到被告那里
[删节:隐私信息] pacer 784 靠你了 😄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地区法官:Analisa Torres 本院已收到被告于 2025 年 9 月 4 日 提交的动议,请求本院下令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扣押正在 康涅狄格州地区破产程序 中的若干资产。参见被告没收函,ECF No. 724,第 1–2 页;亦参见政府没收函,ECF No. 750;被告没收回复函,ECF No. 754。 在对被告没收动议的回应中,政府主张:(1)本院无权下令扣押涉没收资产(政府没收函,第 4–5 页);(2)被告不具备诉讼资格请求其所寻求的救济(同上,第 6 页);以及(3)被告已放弃对本案初步没收令(“POF”)的任何异议。该 POF 由政府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提交(ECF No. 716),并由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签发(ECF No. 720)。 政府进一步主张,被告曾向本院表示其“无法就与本案相关的政府已扣押资金和财产的潜在没收与减免问题表明立场”,且其未对政府提出的 POF 动议作出回应,因此已放弃对本案所签发 POF 的任何挑战。参见政府没收函,第 7 页。被告曾简要表示,其可能“质疑某些财产是否可被没收,以及/或者何者构成正确、准确的没收金额”,并请求允许其在“量刑前充分提前”提交一份“全面的陈述”以说明其关切。然而,Guo 先生迄今尚未提供任何关于“正确、准确没收金额”的计算,也未主张POF 所列任何财产事实上不可没收。 据此,法院命令如下: 截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被告须以书面向本院提交其对 POF 仍然维持的任何异议。该提交还须说明,被告是否就 POF 所列的任何具体财产主张个人权益。对 POF 的异议须明确具体的反对理由并援引相应法律依据。 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政府如有回应,应提交其回应文件。 除非能够证明存在特别充分的正当理由,否则不予延期。 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具体异议的,可能构成对 POF 的任何异议之放弃。 特此命令。 日期:2026 年 1 月 8 日 地点:纽约州纽约市
托雷斯慌了
老郭之前不主张没收资金的归属
现在托雷斯居然又回去问老郭
意思就是 你这次再不主张 我就按照现在情况没收了 到时候第三方说什么rule60 司法欺诈什么的 就是你的锅了
郭知不知道现在法庭的真实情况?
他能看到这些动议吗
律师不是刚去看过?
谁知道他们跟被告说的啥,会不会也像联盟一样
很可能和联盟串谋了
Jason zen不在美国
辩方律师这次如果不把所有问题提出来,就铁定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次是最后机会了
对!
这次是测试他们的最好机会
我总感觉被告被律师封口了
被告几乎没发过声
他们应该提出一个minimal的问题 至少承认风险 并且把风险锁到量刑后
估计会说辩方保留一切权利之类的话😆
他们应该说承认没收有大量问题
但是什么时候解决问题 可以不说
那就不知道了,反正法官是急着定性了
法官本来用不着去定性
就是被第三方打爆了
不得不多此一举
估计是想看辩方有没有什么后手,如果发现辩方没有后手,她就吃个定心丸
想看辩方是不是和第三方一起造反
但这帮[屏蔽词]律师 不会
看辩方敢不敢得罪她
接下去 第三方的任务 就是疯狂提交强制令
最高法
直到量刑
机器人说,不管辩方怎么样,第三方还是可以伸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资产
对的
老郭如果继续不主张 到时候连老郭一起打
[删节:隐私信息] 你可以申请ifp 去二巡再交一次
这个784是不是Torres也想逼迫郭承认 或者不承认他有没有财产, 承认了 就是对以前没有财产的说法撒谎了, 不承认就没收。 再看她打击报复瑞恩(公布瑞恩个人住址信息,她可能是要共匪对瑞恩人身伤害打算的)这个女人太特么的恶毒
再一个想法:那些郭不承认的资产,应该有主人的, 那些真正的主人可以在1/29日前要求Torres 澄清 裁决
郭不承认是他的财产,但是检方是以犯罪资金没收的
GClub 是谁的资产?
破产庭认为是郭的资产吧
但是郭说不是他的
刑事庭是按照犯罪资金处理的
785 是谁的信
检方回复
彻底架空cvra
违反受害者法案
就看法官怎么判了
民事附属程序都结束两个多月了,现在想起被告说要保留就财产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在向二巡说,我一直都在正常推进程序,是被告一直拖着不就所有权表态。这法官,就像小学一二年级的小朋友:这不是我弄坏的,这是他弄坏的。被告表不表态,不妨碍法庭及时开听证明确所有权,保护本案资产免遭包括政府和rico诈骗犯的进一步侵害。投资者或者被害者的这些主张的文件都不给上传,还在这里耍赖皮推卸责任。
785 一、文件背景与目的 这是美国政府就法院第 782 号命令提交的书面意见,主要回应三点: 1)§853(n) 第三方权利主张与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的区别及处理方式; 2)是否应当任命特别法官(special master)处理第三方主张; 3)请求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强制性被害人赔偿(MVRA)不可行。 二、§853(n) 第三方主张的核心规则 §853(n) 仅适用于对“特定、具体资产”拥有法律权益的第三方。 一般债权人(包括大多数诈骗受害者)通常不具备 §853(n) 的诉讼地位,因为他们对具体被没收资产不享有优先或既得权益。 §853(n)(6) 提供两条救济路径: (A) 犯罪发生前即已拥有并优于被告的权利(通常不适用于犯罪所得); (B) 犯罪后善意、有对价取得且不知资产可被没收的购买人。 受害者仅在极少数情形(如法院设立构成信托并能直接追踪资金)下,才可能具备 §853(n) 资格。 三、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的定位 对于不具备 §853(n) 地位的受害者,主要救济途径是司法部的减免程序(28 C.F.R. Part 9),由司法部(MNF)行政处理。 受害者需证明明确的金钱损失、未参与或促成犯罪等条件; 当可分配金额不足以全额赔付时,通常按比例分配; 在受害者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可使用第三方/受托人协助处理。 四、本案 §853(n) 主张的处理方案 案卷中已提交约 134 份 §853(n) 主张;另有 约 238 份通过邮寄提交,政府拟将其视为减免申请(因 §853(n) 需向法院提交)。 政府支持任命特别法官,以并行审查并向法院建议: 哪些主张应因属于一般债权人而被驳回; 对剩余主张,建议后续处理方式(驳回、和解、证据开示与听证等)。 政府仍将逐案评估并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五、关于赔偿(MVRA)的立场 虽然 MVRA 通常要求强制赔偿,但在受害者人数极多、损失计算高度复杂、将显著拖延量刑的情形下,法律允许认定赔偿不可行。 政府认为本案符合不可行条件,请求法院作出相应认定; 政府建议通过最终没收后的减免程序向受害者分配资金,认为这比法院主导的逐一计算与分配更高效且更有利于受害者; 并指出法院此前已对共犯采取类似做法。 六、结论性请求 政府请求法院: 1)任命特别法官协助审查 §853(n) 第三方主张; 2)裁定 MVRA 赔偿在本案中不可行,转而通过没收后减免程序补偿受害者。
😆 检方同意special master处理853n。申请853n失败的的受害人,最后都要走remission,而remission是按比例分配,就是说不可能拿到全额赔偿,因为钱不够分。
然后没有法庭restitution
Mvra应该是强制赔偿,就是全额赔偿,是不是?
他们说因为这个案子受害者众多,不能强制赔偿,只能按比例,走remission
早就知道那些去当受害人的不可能拿到全额赔偿
钱不够分的原因就是因为luc花了很多钱
而且农场那些人是不是贪污了很多钱
对吧
最[屏蔽词]的是没有法庭restitution
这是谁给他的权利?
这次检方还不那么无法无天了。还说同意成立特别专员,可以开听证。但核心依然是,投资都是受害者,只能走减免,被政府受托人挥霍的,大家都当捐款。
什么叫作法庭restitution?
特别专员没有用
他们只管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