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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24 11:01:4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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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d)执行与限制—— (1)权利——犯罪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以及政府律师可以主张第(a)款所述的权利。被控犯罪的人不得依据本章获得任何形式的救济。 (2)多名犯罪受害人——如果法院认定犯罪受害人人数众多,无法实际赋予所有受害人第(a)款所述的权利,则法院应制定合理的程序,以实施本章规定,且该程序不得过度复杂化或延长诉讼程序。 (3)救济动议和强制令——第(a)款所述的权利应在被告人因该犯罪被起诉的地区法院主张;如果尚未提起诉讼,则应在犯罪发生地的地区法院主张。地区法院应立即受理并裁决任何主张受害人权利的动议。如果地区法院驳回了所请求的救济,动议人可以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上诉法院可以根据巡回法院规则或《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的规定,由一名法官下令签发强制令。上诉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72小时内立即受理并裁决该申请。在任何情况下,为执行本章规定,诉讼程序均不得中止或延期超过五天。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了所请求的救济,则应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说明驳回的理由。 (4)错误——在任何刑事案件的上诉中,政府可以主张地区法院在与该上诉相关的诉讼程序中驳回任何犯罪受害人权利的行为构成错误。 (5)救济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未能根据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均不得构成依据第2263条进行新审判的理由。受害人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提出重新审理答辩或量刑的动议: (A)受害人在相关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主张了听证权,但该权利被剥夺; (B)受害人在10日内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 (C)在答辩的情况下,被告人未对所指控的最高罪行认罪。本款不影响受害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享有的赔偿权。 (6)无诉讼理由——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亦不得创设、扩大或暗示美国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对任何受害人或其他人员负有任何义务,而违反该等义务可能导致美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损害司法部长或其下属官员的检控裁量权。 (e) 定义——就本章而言,“犯罪受害人”是指因联邦犯罪或哥伦比亚特区犯罪而直接且近因地受到伤害的人。如果犯罪受害人未满18周岁、无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则犯罪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家庭成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合适人选,可以行使本章赋予犯罪受害人的权利,但被告人不得被指定为该监护人或代表。 (f)促进遵守的程序—— (1)规章——美国司法部长应在本章颁布之日起一年内颁布规章,以保障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并确保负责官员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犯罪受害者的义务。 (2)内容——根据第(1)款颁布的规章应—— (A)指定司法部内的一个行政机构,负责接收和调查与犯罪受害者权利的保障或侵犯有关的投诉; (B)要求司法部未能遵守联邦法律有关对待犯罪受害者规定的雇员和机构参加培训课程,并以其他方式协助这些雇员和机构更有效地满足犯罪受害者的需求; (C)规定对故意或肆意违反联邦法律中有关对待犯罪受害者规定的司法部雇员处以纪律处分,包括停职或解雇;以及 (D)规定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为投诉的最终裁决者,投诉人不得对司法部长的最终决定提起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