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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24 10:55:4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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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美国法典第18篇第3771条 犯罪受害者的权利 (a) 犯罪受害者的权利——犯罪受害者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得合理保护,免受被告人侵害的权利。 (2) 获得合理、准确和及时的通知,了解任何涉及犯罪的公开法庭诉讼程序或任何假释程序,或被告人的任何释放或逃脱情况。 (3) 不得被排除在任何此类公开法庭诉讼程序之外的权利,除非法院在收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后认定,如果受害者在该程序中听到其他证词,其证词将发生实质性改变。 (4) 在涉及释放、认罪、量刑或任何假释程序的地区法院公开诉讼程序中,获得合理陈述的权利。 (5) 与案件中政府律师进行合理协商的权利。 (6) 获得法律规定的充分和及时赔偿的权利。 (7)享有不受不合理拖延的诉讼程序的权利。 (8)享有获得公平对待以及尊重受害人尊严和隐私的权利。 (9)享有及时获知任何认罪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的权利。 (10)享有获知本条规定的权利以及1990年《受害人权利和赔偿法》(42 U.S.C. 10607(c))第503(c)条所述服务的权利,并获得司法部受害人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联系方式的权利。 (b)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涉及侵害犯罪受害人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确保犯罪受害人享有第(a)款所述的权利。在作出第 (a)(3) 款所述的决定之前,法院应尽一切努力允许受害人尽可能充分地参与诉讼,并应考虑避免将受害人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合理替代方案。任何拒绝根据本章规定给予救济的决定,其理由均应在案卷中明确说明。 (c) 尽最大努力保障权利—— (1) 政府——司法部以及美国其他部门和机构中参与犯罪侦查、调查或起诉的官员和雇员,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犯罪受害人被告知并享有第 (a) 款所述的各项权利。 (2) 律师咨询——检察官应告知犯罪受害人,其可以就第 (a) 款所述的各项权利寻求律师的咨询。 (3)通知——根据本章规定,如发出释放通知可能危及任何人的安全,则不得发出该通知。 (d)执行和限制—— (1)权利——犯罪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以及政府律师可以主张第(a)款所述的权利。被控犯罪的人不得根据本章获得任何形式的救济。 (2)多名犯罪受害人——如果法院认定犯罪受害人人数众多,无法实际赋予所有受害人第(a)款所述的权利,则法院应制定合理的程序,以使本章得以实施,且该程序不得过度复杂化或延长诉讼程序。 (3)救济动议和强制令申请——第(a)款所述权利应在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被起诉的地区法院主张;如未进行起诉,则应在犯罪发生地的地区法院主张。地区法院应立即受理并裁决任何主张被害人权利的动议。如地区法院驳回所请求的救济,动议人可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上诉法院可根据巡回法院规则或《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由一名法官下令签发强制令。上诉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72小时内立即受理并裁决该申请。为执行本章规定,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中止诉讼程序或延期超过五天。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了所请求的救济,则驳回的理由应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明确记录在案。 (4) 错误——在任何刑事案件的上诉中,政府可以主张地区法院在与该上诉相关的诉讼程序中剥夺了任何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构成错误。 (5) 救济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未能根据本章规定给予权利均不得构成2263号新审判的理由。被害人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提出重新审理答辩或量刑的动议: (A) 被害人在相关诉讼程序之前或期间主张了被听取意见的权利,但该权利被剥夺; (B) 被害人在10天内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 (C) 如果是答辩,被告尚未向最高级别法院提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