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份中文有点不通顺呐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734文件 案件:美国诉郭文贵 (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案号 1:23-cr-00118) 一名**自行出庭的申请人(pro se petitioner)**根据 21 U.S.C. § 853(n) 提交第三方请求,要求在郭文贵案中保护其个人投资不被政府没收。 关键要点: 身份与法律地位 申请人并非《犯罪受害人权利法》(CVRA)下的“受害人”,并反对被列入受害人名单。 主张自己是善意出资的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 主张的资产 喜马拉雅交易所存款(HDO/HCN): 2021–2022 年多笔存款,金额数万美元。 A10 投资项目: 2022 年底至 2023 年初共投资约 4...
这份中文有点不通顺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