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所有反共表演者的完整合作协议及资金留存说明政府应提供与李娅、张永兵、夏启东以及任何其他符合以下条件之个人的完整不起诉协议、合作协议、暂缓起诉协议或任何其他处置性安排:(a)在任何G系列实体、喜马拉雅农场联盟或其下属农场组织中担任管理人员、董事、受益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职位;以及(b)被政府认定为被指控共谋的参与者,但未被起诉,或虽被起诉但随后获得以与政府合作为条件的非起诉或减轻起诉处置。对于每一位此类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任何刑事认罪或承认的完整事实基础,特别是就任何洗钱指控所提供的事实前提,以便能够评估上游“特定不法活动”要件是否经过独立确立,还是源自受托人未经裁决的人格混同主张。除上述内容外,政府还应提供每一位此类个人(无论是否签订合作安排)的完整资金说明,包括已知或合理认为其在管理任何G系列实体或农场组织过程中接收、留存、挪用或从中受益的所有资金。本案的初步没收令,据请愿人所知,是通过笼统声称“已尽实际可能追缴”来处理大量资金未追回的情况。该主张在法律上是不充分的。资金流入G系列实体和农场组织的投资者——其损失构成了对被告金钱判决的基础——有权具体知晓:哪些反共表演者留存了投资者资金;数额多少;通过何种机制;以及为何政府在对这些个人拥有刑事管辖权并掌握不起诉安排的杠杆情况下,未将返还这些资金作为任何合作安排的条件,也未进行独立追缴。政府拥有将返还非法所得资金作为不起诉条件的权力。如果政府选择不对任何留存投资者资金的反共表演者行使该权力,则该选择必须向法院和资金被留存的投资者披露。将同时计入被告金钱判决的资金的当前下落不予披露,同时政府却声称追缴已竭尽全力,这构成了记录中的重大遗漏,直接影响没收和赔偿决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