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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7-30 17: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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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清洗正文
C.讨论 1. 庭审记录和证据卷宗庞大:现任律师在4月8日已知晓这一情况,并仍同意9月8日的宣判日期。未来仍有足够时间准备。 2. Rule 16 和 §3500 材料数量庞大:被告早已拥有相关材料,且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庭审,量刑重点应是庭审记录,不应成为拖延理由。 3. 试图重新争议已决问题:例如要求基于《机密信息程序法》(CIPA)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法院此前已作出裁定(Dkt. 294,2024年4月18日),不应重启。 4. PSR、没收事宜和被告语言问题:前任律师已对量刑报告提出异议,新律师可直接继承相关工作。没收事宜辩方早已明确立场,语言问题亦非充分理由。 政府强调,本案已延迟一年多,郭文贵的受害者一直在等待赔偿,宣判不应再推迟至2025年12月。 D. 结论 辩方请求将宣判推迟至2025年12月,应当被驳回。被告已经有足足一年时间准备量刑程序。政府认为,给予现任律师大约22周时间提交量刑意见,已绰绰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