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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04 11:20:5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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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ton*** · 2026-07-04
关于王雁平认罪,对着 SDNY 公开 docket(Case 23-cr-00118-AT)核一下,方向大体对,但两个关键细节容易被带偏,纠一下: ① "认的是电汇欺诈共谋+洗钱共谋、不止 GTV"——方向对;但条款不是 §1349 / §1956(h)。 那张表把起诉书罪名当成了认罪罪名。§1349(电汇/银行欺诈共谋)和 §1956(h)(洗钱共谋)是 S3 起诉书的 Count 2 / Count 3——郭庭审被定的是这两条。 王实际认的是另一份 S4 简式起诉书(Superseding Information)的两项(认罪笔录 ECF 342、没收令 ECF 329/488): • ...
发言原文
先有王认罪 整个G系列有罪,并且同意没收forfeiture 王的没收范围窄,只涉及个人 488 (根据AI观察者“反讽”的说法,王个人涉及的是zero) 随后王没收和郭的合并 671 720(也就是说,只有王签字同意没收,郭案才能开没收,不然应该是直接赔偿re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