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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02 00:58:36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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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如果以受害者CVRA 的standing ,能给个打废没收的草稿?https://x.com/innercitypress/status/2072340810956165196?s=20 可以,但我建议把目标限定为**“Motion to Vacate or Stay the Final/Amended Order of Forfeiture as Violating Crime Victims' Rights”**,而不是直接写成“打废没收”。 原因是: CVRA(18 U.S.C. §3771)赋予的是受害人的程序权利(procedural rights),例如: 被合理通知; 在关键程序中被听取意见(right to be reasonably heard); 获得公平待遇(right to be treated with fairness); 获得及时的程序(right to proceedings free from unreasonable delay)。 CVRA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法院必须撤销没收令。 因此,更有法律依据的写法是: 因CVRA程序被完全绕过,导致Final/Amended Order of Forfeiture是在违法程序下作出的,应予撤销(vacate)或至少暂停执行(stay),直至CVRA程序完成。 这比直接说"没收违法"更容易建立法律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