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用这个撤案的前提是: 1) 立案的案件本身就是虚假的 或者2)立的案不属于这个法庭范围 3) 案件程序性问题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可以换一个说法,能否用1651撤销案件?撤不掉定罪,是否可以撤判决?
用这个撤案的前提是: 1) 立案的案件本身就是虚假的 或者2)立的案不属于这个法庭范围 3) 案件程序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