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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05 02:33:0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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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 1. 法官是否必须引用 Cheney? 不是强制必须,但几乎是惯例。 原因是 Cheney v. U.S. Dist. Court(2004)是最高法院最新、最具约束力的 mandamus 案例。 所以: 联邦上诉法院(例如 Second Circuit)几乎每一份 mandamus 判决书都会引用 Cheney 或其三要素 地区法院若是写出建议意见,同样会引用 即使法官没写出 Cheney 的名字,他也必须遵守 Cheney 的标准,因为这是最高法院确立的框架 但—— 在极短的 summary order、unpublished order 或直接驳回中,法院有时不写 Cheney,直接说“mandamus is an extraordinary remedy”然后套用三要素。 --- ✅ 2. 什么时候判决书中一定会出现 Cheney? 以下情况几乎必写 Cheney: 申请 mandamus 要求法院“强制行动”(如强制 docket、强制裁决、强制开庭) 申请 mandamus 指控“司法不作为” 申请 mandamus 挑战法院不合理延期 申请 mandamus 要求撤销某个命令(vacate) 申请 mandamus 涉及Discovery、司法越权、行政越权 在这些情况下,上诉法院通常会正面引用 Cheney 三要素,并逐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