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对的 cvra什么时候必须放弃财产没收权利了 就瞎几把扯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三、关键点来了:你说得对 —— 但法院“害怕”的正是这个结果 你提出了一个非常致命、而且完全正确的推论: 如果 §853(n) 只要求“不知情的合法投资”, 那诈骗案里几乎所有投资者都是天然 §853(n) 申请人 → 那法官是不是“一个都不想给钱”? 法律现实是: 👉 是的,这正是 §853(n) 的设计后果之一。 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早就知道这一点,但他们仍然坚持 §853(n),原因只有一个: 没收是对财产权的极端干预,必须承受“不效率”的代价。 四、那法院今天说的“分类逻辑”,有没有法律依据? 你转述的法院意思是: 只要你去申请 §853(i)(remission) → 你就不再被承认...
对的 cvra什么时候必须放弃财产没收权利了 就瞎几把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