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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18 13:53:4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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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是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于 2026年2月17日 向法官 Analisa Torres 提交的一封信,回应被告郭文贵(Miles Guo)对 已签发的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 POF) 的迟延异议。 一、政府的核心立场 政府提出两个主要观点: (1)被告已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waiver) 政府认为: 初步没收令于 2025年8月11日 已正式签发,金额约 13亿美元,并已成为判决的一部分。 被告当时: 没有反对政府提出的没收动议 也没有在之后数月提出异议 甚至在2025年10月的文件中明确表示: 他选择不阻碍没收程序继续推进 直到 2026年2月3日(约6个月后),被告才首次正式提出异议。 政府认为: 这种迟延是: 无合理解释的 属于策略性决定 根据第二巡回法院判例,属于 权利放弃(waiver) 因此法院应拒绝这些异议。 (2)即使不考虑waiver,异议本身也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逐条反驳被告的主要论点: 二、关于“有人不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的论点 被告主张: 没收金额不应按13亿美元计算,因为有些人不认为自己是受害者。 政府回应: 这个论点在法律上不成立,因为: 没收的依据不是“受害者是否自认为是受害者” 而是: 被告通过犯罪获得的收益金额 没收金额只需: 根据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合理估算犯罪所得 政府指出: 审判证据(银行记录等)显示: 至少13亿美元流入G系列企业账户 因此: 即使部分人否认自己是受害者 也不会减少没收金额。 政府还明确指出: 没收是: 惩罚性措施(punitive) 不是赔偿措施。 三、关于 Honeycutt 判例的反驳 被告主张: 根据 Honeycutt 判例 他不应对全部金额负责。 政府回应: Honeycutt 不适用本案,因为: 法律规定: 只要被告: 曾经控制过犯罪所得 就必须没收。 政府指出: 审判证据证明: 郭文贵: 控制G系列公司 指挥资金使用 用于家庭和个人开支 因此: 全部13亿美元都属于可没收范围。 四、关于 GTV 4.11亿美元部分 被告认为: GTV相关部分不应包括,因为他在某些具体指控中被判无罪。 政府回应: 即使某些具体罪名无罪: 只要这些资金属于: 整体RICO犯罪企业的一部分 仍可纳入没收金额。 法律允许: 将相关犯罪行为的收益纳入没收 只需: 优势证据证明其属于犯罪收益。 五、关于资产抵扣问题 被告主张: 没收金额应扣除政府已控制资产价值。 政府回应: 这个问题: 现在讨论为时过早(not ripe) 原因: 必须先完成: 第三方权利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 最终没收令签发后: 资产价值才会抵扣。 六、政府总结请求 政府最终请求法院: 全面拒绝被告的异议 理由: 被告已放弃异议权利(waiver) 以及 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一句话核心总结 政府要求法院维持: 13亿美元没收令 理由是: 被告放弃了及时反对的权利 且没收金额计算合法、合理、有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