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没收有两种理由,1.被告的钱, 2.犯罪资金, 这两个理由都是合法的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律师引用的那个判例的意思就是说,不是说只要是犯罪资金,就可以没收,必须是被转移到被告名下的资金才能没收,有点逼检方用破产扣押说事,然后再趁势反击。
没收有两种理由,1.被告的钱, 2.犯罪资金, 这两个理由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