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律师引用的那个判例的意思就是说,不是说只要是犯罪资金,就可以没收,必须是被转移到被告名下的资金才能没收,有点逼检方用破产扣押说事,然后再趁势反击。
没收有两种理由,1.被告的钱, 2.犯罪资金, 这两个理由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