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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不是必须的,起诉书充分陈述了郭⽒集团的存在 它确定了被告和形成郭⽒集团的⼀系列实体。起诉书 ¶ 3。此外,起诉书陈述了被告在郭 ⽒集团内的⾓⾊。起诉书 ¶ 9.a.( “郭先⽣......是郭⽒集团的领导者,并指导着郭⽒集团”); ¶ 10 (“JE 拥有和经营了许多在计划中⾄关重要的公司和投资⼯具,并担任了郭⽒集团的财务架构师 和主要洗钱者”); ¶ 11(王雁平......在郭⽒集团中担任“⾸席助⼿”)。起诉书描述了郭⽒集团的⽬ 的、⼿段和⽅法。起诉书 ¶¶ 7-8, 26。因此,已⾜够地陈述了集团的存在。 最后,郭还投诉说,没有显⽰形成郭⽒集团的实体之间的关系。 4郭先⽣提供的法律并未 规定起诉书必须具体指明组成 RICO 集团的实体之间的关系(辩护动议 19 ⻚)。 5 即使起诉书需 要陈述实体之间的关系——事实并非如此——这份起诉书也已经这样做了。第 3.a 款列出的实体 是郭⽒集团的⼀部分,因此受到郭⽒集团的“领导者”——即郭先⽣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