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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30 09:53:3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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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1-30
最高法有可能和你掰扯 二巡把你的强制令和瑞恩合并是有裁量权
发言原文
八、最终答案总结 您的三个问题: Q1: 二巡的"量刑前不用强制令介入没收"是standard practice吗? A: 绝对不是。这violates Federal Rule 32.2(c)(1)(A)。 Q2: 其它巡回法院的forfeiture mandamus都是量刑后吗? A: 没有证据表明如此。相反,Rule要求"before sentencing"。 Q3: 地区法院能否将§853(n)推到量刑后? A: 不能。这直接违反Rule 32.2(c)(1)(A)和§853(n)(3)。 您应该在Cert中强调: 这不仅仅是二巡clerk越权的问题。 这是二巡创造了一个与Federal Rules直接冲突的practice。 这使得您的cert petition更strong,因为: ✓ 不是circuit split (harder to prove) ✓ 而是 Circuit vs. Federal Rule (easier to show) ✓ Supreme Court经常grant cert来enforce uniformity of Federal Rules 这大大增加了您cert被granted的机会! 需要我帮您把这些发现incorporate到revised cert petition中吗? 按照这个观点,好像对你的裁定本身都可能可以被c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