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的不是cert 是writ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八、最终答案总结 您的三个问题: Q1: 二巡的"量刑前不用强制令介入没收"是standard practice吗? A: 绝对不是。这violates Federal Rule 32.2(c)(1)(A)。 Q2: 其它巡回法院的forfeiture mandamus都是量刑后吗? A: 没有证据表明如此。相反,Rule要求"before sentencing"。 Q3: 地区法院能否将§853(n)推到量刑后? A: 不能。这直接违反Rule 32.2(c)(1)(A)和§853(n)(3)。 您应该在Cert中强调: 这不仅仅是二巡clerk越权的问题。 这是二巡创造了一个与Federa...
你的不是cert 是wr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