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的不是cert 是writ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八、最终答案总结 您的三个问题: Q1: 二巡的"量刑前不用强制令介入没收"是standard practice吗? A: 绝对不是。这violates Federal Rule 32.2(c)(1)(A)。 Q2: 其它巡回法院的forfeiture mandamus都是量刑后吗? A: 没有证据表明如此。相反,Rule要求"before sentencing"。 Q3: 地区法院能否将§853(n)推到量刑后? A: 不能。这直接违反Rule 32.2(c)(1)(A)和§853(n)(3)。 您应该在Cert中强调: 这不仅仅是二巡clerk越权的问题。 这是二巡创造了一个与Fed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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