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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10-30 03:11:42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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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四、辩方Dkt.383与法官Dkt.388的真正争议 2024年6月29日辩方反对意见 → 7月1日法官裁定 辩方的立场 辩护律师指出,张永兵是一名律师。不能仅凭他参与农场事务或提供法律服务,就把他所有的庭外陈述归属于郭文贵。 辩方引用 United States v. McKeon,要求检方证明郭文贵与特定陈述之间存在实际参与关系。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Torres法官的裁定 法官走的是另一条证据路径:FRE 801(d)(2)(E),共谋者陈述规则。 她认为检方已经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张永兵属于相关农场共谋活动的参与者,相关陈述符合共谋者陈述的准入条件,因此允许采纳。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这里很值得注意:辩方强调律师代理关系不足以归责,法官则依据共谋参与关系准许陈述入证。 这是两种不同法律规则。不能简单说法官完全没考虑辩方反对;但可以继续核查法官的共谋认定和具体陈述之间的联系是否充分。 五、对郭文贵上诉真正可能有价值的问题 从这些原始文件看,我认为最值得审查的不是笼统地说“张永兵是共谋者,所以案件有问题”,而是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层:张永兵参与了某种农场活动,是否足以证明他加入了检方指控的刑事诈骗共谋? Dkt.388采用的是 Geaney 标准,即检方以优势证据证明共谋存在、陈述人和被告参与共谋,以及相关陈述是在共谋期间为促进共谋而作出。 这个标准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定罪标准。因此388号文件不是张永兵的刑事有罪判决,也不能仅凭它认定张永兵每项被描述的行为都已独立得到证明。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第二层:为农场之间的民事诉讼整理聊天截图、转款表格,哪些行为确实是在促进被指控的诈骗共谋? 这是更值得精确审查的问题。 尤其需要核实:GX VN7的原始制作人及完整翻译是否最终得到确认;GX VN12、VN13与原始银行转账凭证之间有哪些差异;这些证物具体用于证明什么事实;法院采纳的是聊天原文、张永兵助手的转发行为,还是相关人员的陈述。 如果证物来源、真实性、传闻规则或者“促进共谋”的联系确实存在法律错误,郭文贵的直接上诉律师可以进一步评估是否构成可审查的证据采纳错误,以及该错误是否实质影响定罪。目前仅凭388号文件,还不能直接推出足以撤销判决的结论。 六、目前最准确的总结 388号文件涉及张永兵的证据,实际上有两条不同的线索: 一条是吴敏然证词中的农场诉讼资料,包括张永兵助手转发的聊天截图,以及为针对魏某的诉讼整理的资金表。 另一条是李雅证词中的宣誓书事件,涉及张永兵要求其参与破产受托人诉讼、签署她认为不真实的宣誓书,以及她拒绝之后所称受到的威胁。 Torres把这两条证据与其他庭审材料结合起来,用于认定张永兵符合共谋者陈述规则的条件。但不能把该证据准入认定等同于张永兵已经被刑事定罪。 最值得继续寻找的原始证物,是 GX VN7、GX VN12、GX VN13及GX VI66。特别是GX VN7:只有取得聊天截图的完整内容和翻译,才能准确回答“魏某、余建明、郭文贵究竟说了什么”,而不是依靠检方的摘要来替代原始记录。 还可以直接查看辩方当年的完整反对意见:Dkt.383 辩方反对意见(12页)。 我的判断:388号裁定值得放进26-1853的证据审查范围,尤其是张永兵的共谋身份认定与聊天截图的证据基础。但是否构成可上诉的实质错误,需要进一步对照原始证物、庭审异议和法官的具体准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