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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p***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17 17:08:5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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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6-01-17
这种在 CVRA 动议中提出 Brady 证据问题和检方欺诈法院(fraud upon the court)的做法,在程序上对被告是中性的,但在实体上往往对被告是有利的;不过,它不被视为被告方的辩护动议。 以下是精确、客观的法律分析。 一、程序层面:法院如何定性该动议 即便在 CVRA 动议中提出 Brady 违规或欺诈法院,该动议在形式上仍然是: 第三方 / 受害人权利动议,而非 被告方动议, 规则 12 动议, 规则 33 动议, 上诉文件。 因此,在程序上: 法院不会将其视为替被告辩护; 被告不会因此获得新的诉讼地位或权利; 该动议不能替代被告律师自行提出相关主张...
发言原文
我当时转CVRA时,AI是这么说的 二、身份声明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最初以 21 U.S.C. §853(n) 身份出现,主张对涉刑事没收资产拥有合法财产权。 然而,由于政府未能承认众多投资者为受害者,且法院对第三方动议持续不作为, 申请人现进一步援引《犯罪受害者权利法》(18 U.S.C. §3771)所保障的权利。 此双重身份并非自我宣称,而源于国会意图:财产权主张人和金融受害者均应享有公平程序,包括 §3771(a) 所规定的“被倾听、被告知、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 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在认可其 §853(n) 权利的同时,也确认其 CVRA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