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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17 17:20:57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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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ntp*** · 2026-01-17
我当时转CVRA时,AI是这么说的 二、身份声明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最初以 21 U.S.C. §853(n) 身份出现,主张对涉刑事没收资产拥有合法财产权。 然而,由于政府未能承认众多投资者为受害者,且法院对第三方动议持续不作为, 申请人现进一步援引《犯罪受害者权利法》(18 U.S.C. §3771)所保障的权利。 此双重身份并非自我宣称,而源于国会意图:财产权主张人和金融受害者均应享有公平程序,包括 §3771(a) 所规定的“被倾听、被告知、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 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在认可其 §853(n) 权利的同时,也确认其 CVRA 权利。
发言原文
小羊不是说提交cvra动议就是承认自己是受害人吗?AI说如果你的cvra动议说的是检方布雷迪违规,或者司法欺诈,是不能用来做量刑的受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