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可以展开,但要把“有人在国内被抓/判刑”与“Brady、Napue、fraud on the court”严格分层。否则很容易把一个值得调查的问题说成已经成立的司法欺诈。 目前能比较稳地说的是:郭案政府公开理论一直把 Himalaya Farm Alliance、GTV、G|CLUBS、Himalaya Exchange 等作为诈骗项目,并把 Farm Loan 描述成从投资者处取得约1.5亿美元“victim funds”。 Tony现有材料则反复提出另一面:部分中国投资者据称因为参与同类投资而在中国遭到国家安全类调查、起诉或判刑,而且这些中国投资者的存在、资金路径和法律身份并没有完整反映在美国案件的 victim/loss 框架里。比如 Tony 的 renewed mandamus 明确把“同一投资在中国被作为国家安全相关行为、在美国被作为诈骗受害投资”作为跨主权身份冲突提出。 Tony renewed Mandamus.pdf 真正可以往 Brady 推的核心,不是“国内有人被抓”本身,而是:检方是否掌握了这些人的具体资料,而且这些资料是否对郭的辩护有利却没有披露。 举例说,如果 FBI/检方在调查联盟农场时已经掌握这些事实:某位被美国理论视为 fraud victim 的中国投资者,其实因为同一笔投资、同一条资金流在中国被抓、审讯、起诉;或者某些投诉、陈述是在中国执法压力下形成;或者有大量没有出现在美国 victim pool 的中国实际出资人;而这些资料能够削弱政府的 victim identity、资金来源、loss calculation、证人可信度或者 fraud narrative,那就有 Brady 研究价值。二巡的 United States v. Avellino 明确说,Brady不仅包括直接证明无罪的材料,也包括可以用来削弱重要政府证人可信度的 impeachment evi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