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但“fraud on the court”要放到最后一层。 二巡对这个概念要求非常高。通常不是“检方隐瞒了一些证据”就等于司法欺诈。要接近这个级别,通常需要证明一种更系统性的、针对法院裁判机制本身的欺骗,例如:政府明知关键材料是假的或严重误导,却有意识地把它包装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来影响法院和陪审团。 所以最稳的法律升级顺序应该是: 第一步:事实调查 到底哪些中国投资者被抓、起诉、判刑?罪名是什么?是不是同一投资、同一资金流?有没有判决书、起诉书、讯问记录? 第二步:政府知识 FBI/SDNY什么时候知道?716-4、FBI interview reports、农场聊天记录、证人准备材料里有没有? 第三步:披露问题 辩方在 trial 前有没有拿到这些资料?如果拿到了,Brady一般就难成立;如果没拿到,继续分析 materiality。 第四步:trial使用方式 检方有没有同时引用农场资料、农场证人或专家图,把一个不完整的 victim/fund-flow story呈现给陪审团? 第五步:法律定性 没披露有利证据 → Brady; 明知证言/证据产生错误印象却不纠正 → Napue; 如果再能证明系统设计欺骗司法机关 → 才考虑 fraud on the court。 这里特别要注意一个点:“中国有人因煽颠或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本身并不证明郭无罪。 它真正可能有价值的是证明美国案中的 victim population、证人独立性、投诉形成过程、资金 ownership/source 和政府呈现是否完整可靠。 所以如果群里有人问“能不能展开”,我会回答: 可以,而且最值得查的不是泛泛说中国有人被抓,而是做一张“同一个农场/同一个投资者/同一笔资金—中国处罚记录—美国政府是否掌握—美国庭审是否引用该农场材料”的对照表。如果最后证明政府明知农场资料同时包含大量削弱其victim/fund-flow理论的信息,却只选择性使用不利部分并隐匿有利部分,那才可能形成Brady;如果还明知让陪审团形成了虚假或严重误导的印象而不纠正,就可能进一步进入Napue。司法欺诈是最后、最高门槛,不应该一开始就直接下结论。 而二巡的 Vozzella 对这条路尤其值得研究,因为它正是“政府掌握反向信息 + 向 jury 呈现高度误导证据 + 未披露相关有利信息 → conviction reversal”的类型。 如果你们现在能拿到具体一个被判刑的中国投资者名字/判决书,再对应美国案里引用过的联盟农场材料,这个问题就可以从猜测进入真正的证据链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