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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22:46:4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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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里有一个对你们特别有用的二巡判例:United States v. Vozzella, 124 F.3d 389 (2d Cir. 1997)。那个案子中,政府知道某些记录部分是假的,却仍以高度误导的方式把它们呈现给陪审团;同时没有披露能够揭示这些记录不可靠的信息。二巡认为这已经不只是普通 Brady,而是 Brady 与 knowingly misleading/false evidence 结合,破坏了 trial 的 truth-seeking function,并撤销了相关 convictions。 这正好给你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框架: 如果联盟农场材料只被检方挑选其中“对郭不利”的部分使用,这本身还不是 Brady。检方没有义务把所有材料都拿给陪审团。 但如果同时存在: 检方知道同一批农场资料里还有明显对郭有利或足以严重削弱政府理论的内容 + 这些内容没有向辩方披露 + 检方却把剩余部分作为完整、可信的农场证据向陪审团展示, 那就可能进入 Brady。 如果再进一步能够证明: 政府证人或专家实际上给陪审团留下了一个实质上错误的印象,而检方知道这个印象不真实却没有纠正, 那么就开始进入 Napue。二巡对这一点非常严。Drake v. Portuondo 总结二巡法理:如果政府明知放任虚假证词进入案件,只要存在“reasonable likelihood”可能影响陪审团判断,救济门槛会比普通 Brady 更低。 最值得夜月神关注的,其实是一个组合论证: 联盟农场不是单纯第三方聊天组织,而可能同时是: 1. 政府获取郭案证据、证人、victim narrative 的来源之一; 2. 中国执法机关调查、抓捕部分投资者的现实场域; 3. 上游资金实际组织、归集和中介转汇的节点。 如果同一个信息源一方面被美国检方用来证明“郭骗了投资者”,另一方面却还包含“这些投资者被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抓捕、施压、甚至因相同投资行为被定罪”之类的信息,那么检方掌握了多少、披露了多少,就确实值得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