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清洗正文
不是,螺丝哥,您千万冷静先听我说一句,你在这个点上完全搞错了。我是英文通,多少对北美刑侦实录有点兴趣懂点法律(且我好朋友是法学phd),但你不必信我,自己可以核查:美国法律意义上,嫌疑犯(suspect)在陪审团达成裁决的那一刻(达成verdict),就在法律意义上被定义为罪行成立(该人被convicted),其人变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犯罪分子(convict)。只有该人成为罪犯,才能走入下一步量刑程序(sentencing)。这块儿是硬事实,不是我们的任何“逻辑”和推理的范畴。郭现在已经是罪犯,至于怎么量刑,跟前者本身无关,事实上也只有成为前者,才能进入量刑程序,否则就“程序不正义”了。螺丝哥我不知道你研究这么久怎么这个基础逻辑没搞清?请相信我,自己去查查,如果你之前是听别人说的,你一定是被骗了,要么是借助翻译时纰漏,对语言的内在逻辑不理解,翻译工具局限性很大,这个我们英语专业从业者非常了解,但很难跟外行讲清,我们可以有万般分歧,但这个点我是摸着良心提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