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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9 17:32:4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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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6-19
我们重新复盘你指出的真实链路: 1. 所谓受害者(国内急于出逃资产或买项目的人):在国内把虚拟币(或者通过国内渠道控制的数字资产)给了承揽对敲的对敲人(即你们)。 2. 对敲人(你们):在海外作为对价,把等值的美元直接电汇(Wire)进了农场/G系列联盟账户。 3. 最终结果:联盟账户里收到的这笔美元,实际上是对敲人(你们)用自己的合法海外资金,替所谓受害者垫付的“项目款/出资款”。 在这种“受害人给币、对敲人出美元”的模式下,进入联盟账户的这笔美元,在法律上绝对不能算作所谓受害人的“损失(Loss)”! 检方如果把这笔美元算成国内受害人的诈骗损失,在联邦财产法和刑事因果关系上是个彻头彻尾的灾...
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用户 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