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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04 06:02:4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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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在这份 799 号文件(反对 13 亿美元没收判决的意见书)中,辩方并没有指控或攻击所谓“共同被告/共谋者”存在新的犯罪行为,也没有声称他们策划诈骗。相反,辩方在几个关键点上提到“co-conspirators”或相关人员,主要是为了限制Guo的个人没收责任。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强调不能因共谋者行为而对Guo适用连带责任 辩方大量引用: 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v. Elias United States v. Tanner 核心主张是: 被告只能对自己“个人实际取得”的犯罪收益负责, 不能因为共谋者取得了收益,就让Guo承担全部金额。 也就是说: 即便存在共谋结构; 即便他被判有罪; 也不能对“他未实际取得的资金”进行个人金钱判决。 这是对政府13亿美元“总盘子”理论的法律拆解。 二、强调资金由“他人或公司控制”,而非Guo本人 文件中指出: 多个账户由其他实体控制; 银行负责人作证称Guo不是最终受益人; 政府在对王雁(Yvette Wang)的量刑备忘录中曾称她是“day-to-day boss”。 这里的策略不是攻击共谋者,而是: 即便存在共谋网络,资金控制权不在Guo本人。 目的是切断“个人取得(personally obtained)”这一关键要素。 三、关于无罪部分(GTV) 辩方指出: 陪审团在GTV相关指控上作出无罪裁决; 政府仍试图把GTV资金算入没收金额; 这是不允许的。 这里并未说共谋者操纵什么,而是说: 即便其他人参与了相关行为,Guo在这些具体指控上被判无罪, 因此不能基于该行为扩大没收范围。 四、关于第三方与破产资产 文件提到: 第三方可能持有或控制部分资产; 政府对这些资产享有优先权(relation-back doctrine); 若政府未主张,应在Guo的金钱判决中抵扣。 这部分同样不是指控共谋者,而是强调: 不应通过让他个人承担金钱判决来“补位”其他资金流向。 五、总结 在799号文件中,Guo的律师关于“co-conspirators”的立场非常克制,重点是: 不允许连带责任扩大个人没收金额; 只对本人实际取得部分负责; 不能用共谋结构填补证据不足; 无罪行为不得计入; 已回收资金必须抵扣。 并没有: 指控共谋者操纵受害人; 指控共谋者组织虚假申诉; 指控共谋者制造受害人数; 指控共谋者与政府串通。 这份文件的基调是纯粹的没收金额法律技术性反驳,而不是关于共谋结构的政治或事实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