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三、"Appropriate"的具体历史内容 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填充了这个标准的实质内容: (1)司法经济与紧迫性 Will v. United States, 389 U.S. 90 (1967): 令状应当保留给那些等待上诉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情形,而不是仅仅因为下级法院可能犯了错误。 具体考量因素: 错误是否会在终审时已无法纠正? 案件是否涉及影响大量案件的新法律问题? 下级法院的错误是否明显且持续? (2)对下级法院的尊重(Supervisory Restraint) Bankers Life & Casualty Co. v. Holland, 346 U.S. 379 (1953): 令状不能用来"监督"下级法院的日常裁量决定,否则巡回法院变成地区法院的实时上级主管。 (3)系统性影响 如果问题只影响个案,"appropriate"的可能性低;如果下级法院的做法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错误模式,"appropriate"的可能性显著上升。 在renew时或者新申请强制令时,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论证批准强制令是appropri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