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2. 欺诈或类似不公正因素上存在争议 在 Delaware 法下,单有控制还不够,通常还要看到“fraud or similar injustice”。上诉方在这里的主张是:下级法院把很多不利事实自动拼接成“为了逃债而设壳”,但这其实属于争议推断。其替代叙事是,Lady May 的持有结构不是为了对抗美国债权人,而是出于对中国政府压力和安全风险的考虑。文件中上诉方专门讲到郭美曾被中共拘押、虐待;并说她哥哥购买并安排游艇结构,是为了保护家族资产不被中共针对,而非为了将来规避 PAX 或其他债权人。 换言之,上诉方试图把“欺诈目的”改写成“安全与政治风险下的资产保护目的”。在它看来,即便法院最终不接受这套事实版本,至少这也是一个需要审判解决的事实争议,不能直接用简易判决处理。 3. 合法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s)因素上存在争议 上诉方还强调,HK 的正式持有人是郭美,而不是郭;同时 HK 还有一个明确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Himalaya。若法院直接 reverse pierce,把 HK 的资产都并入郭的破产财产,就会损害这些第三方的合法期待。尤其是 3700 万美元 escrow funds,据上诉方说,那是 HK 向 Himalaya 借来的钱,且郭美本人还作了担保。既然存在这样的第三方权利结构,就不能轻易说 HK 只是一个无权利主体的空壳。 这部分 argument 的实质是:就算法院怀疑郭背后有控制,也不能忽视名义所有人和外部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至少这些人的利益会不会被不当牺牲,是需要事实审理的。 4. 公共利益(public convenience)因素上也存在争议 上诉方进一步说,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是衡平性很强的救济,不应轻率适用。若法院可以在没有完整审判的情况下,仅凭“实质控制”的推断,就把一家独立注册公司的全部财产并入他人破产财产,会对公司法上的可预期性、形式独立性和第三方交易安全造成冲击。因此,公共利益因素并不是当然支持受托人,至少同样存在争议。 五、上诉方提出的整体替代事实叙事 除了纯法律攻击,上诉状还试图提供一个完整的替代故事,用来对抗受托人的“壳公司藏资产”叙事。这个故事大致是: Lady May 不是郭买给自己的船,而是郭的儿子为郭美购买并命名;之所以不用本人名字持有,是因为中共当时正针对郭家及其资产;后来郭美到美国后,优先把相关实体转到自己名下,成立 HK USA,再把 Lady May 转入 HK USA,这些都是出于安全和保护资产的考虑,而不是郭操控 HK 用来骗债权人。上诉方还明确说,郭没有参与这些转移和设立行为。 从诉讼策略上看,这个替代叙事非常重要,因为它不是单纯否认受托人的事实,而是要证明:同一批事实至少存在另一种合理解释。而一旦存在合理替代解释,上诉方就认为不应有 summary judgement 六、把整份上诉状压缩成一句更精确的话 如果用一句更专业的话概括,这份上诉状的详细主张是: 纽约藐视法庭命令并未最终裁定 Lady May 的唯一所有权,郭美和 HK 也未受其既判力约束;受托人无论依据第541条还是第544条都无权提出 reverse veil-piercing;即便理论上有权,Delaware 法也不应在郭并非 HK 形式所有人的情况下适用该理论;而且关于 HK 的独立性、控制、欺诈目的、第三方期待与公共利益,至少都存在重大事实争议,因此下级法院的简易判决应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