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巡要用判例法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99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4-07 ~ 2026-04-09(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2 / 5 页
没收是刑事案 包括整个G enterprise 郭又是alter ego Luc根据这个 要把G enterprise 都拿去破产庭 [删节:隐私信息]
咱们能不能把Luc钩出来
但这个案子luc是被告
刑事案luc是第三方
郭美这个案子是单独起诉的Luc?
是吧
不是说是破产案吗,那Luc只是受托人
新闻说了负责破产的受托人
郭美告luc把
这个谁能看全文
Luc要拿走郭美名下的HK investment 认为这个也是郭的alter ego
那假郭美,也不一定是假的了!? 上庭的郭美,有提到联盟吗?
没有联盟 那个天天发盖特的 肯定是假 她爹都说了Luc最重要 她也知道诉Luc 对她爹有用 我在等最新盖特 然后打青他们的脸
想不到,真郭美还是不得不介入法庭, 要么郭先生开始真反击了, 要么是当下真的实在没辙了。
这个是康区破产法庭的案件号:5:22-bk-50073 [删节:隐私信息] [删节:隐私信息] 你们可以去二巡查一下
不是上庭,是交动议吧
50073就是老郭的
我现在没电脑,你来看看
郭美那个在二巡不知道案件号 只知道in re kwok
我估计luk提交的证据,是不是都是郭的直播用游艇的视频
可能还有其他的法庭命令之类的
有没有刑事庭的命令?
可以去看看
有
提到了刑事案号
你要去二巡的pacer 看郭美怎么上诉的
然后看看luc提供了什么证据
没什么 就是扯皮 根据郭是郭美她爹 然后认为郭美的公司 也是郭的alter ego 就是瞎扯淡
说受托人用了“大量证据”反驳郭美观点。 在第二巡回法庭。
郭美要是聪明点 就该接受a先生的说媒 把螺丝哥变成法律头号顾问 🤣
郭美早就在法庭上了
二巡可以用地区法院的案件号反向查询
破产案的上诉庭也是二巡
女儿的资产,受托人luc,甚至二巡,认为算父亲郭先生的。
破产案,luc肯定要应诉啊
所以 青们就是忽悠 债权人天天和被告女儿打交道?
也不是luc本人,是luc手下的一堆律师
是的,我是指的郭美在法庭提交动议。 就像我们说chunk螺丝哥已经上庭了
哦
郭美,[删节:成员身份],还有郭的保镖都上诉了
保镖是[删节:成员身份]
对啊
有可能。那个18楼也可能是这个判断。
这个Luc扯大蛋
把保镖的公司 也扯成郭的alter ego 感觉和郭美的一个套路
所以郭美是在破产案里上的二巡!? 而不是我们目前的刑事案里!?
因为破产案里 Luc 要没收郭美的公司啊
这个早就 ,是指的康州法院破产案 那时候吗?
普恒律师事务所
[用户 ntp***] 那我们在刑事案里,根本无法激活luc,对吧。我们在南区刑事案这条线。 这条线里,luc是不是可以不在乎
法院: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案件: In re Kwok(案号 24-2504) 判决日期: 2026年4月6日 结果: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问题 受托人是否具有诉讼资格(Standing) 即:第11章破产受托人是否可以代表债权人提出“揭开公司面纱(反向)/替身公司(alter ego)”主张。 HK公司是否属于郭文贵的“替身公司” 若是,其资产是否应纳入破产财产。 法院主要结论 一、管辖权(Jurisdiction) 虽然案件最初并非终局裁定,但受托人在口头辩论中同意放弃剩余请求,使案件具备终局性。 因此,上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受托人具有起诉资格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544条(强臂条款): 受托人可以以“假想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债权人本可提出的权利。 反向揭开公司面纱(reverse veil piercing)属于“普遍性(general)请求”: 该类请求会扩大可供所有债权人分配的资产池。 因此: 受托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出该类主张。 法院要点: 区分两类请求: 普遍性请求(general claims)→ 受托人可提出 个别性请求(personal claims)→ 仅特定债权人可提出 三、HK公司构成郭文贵的“替身公司” 法院认定证据充分,HK实为“空壳公司”,具体包括: 1. 公司结构异常 无员工、无高管、无收入、无银行账户 无真实经营活动 仅持有游艇(Lady May 等) 缺乏公司记录与正常运作 2. 实际控制与使用 郭文贵实际控制HK 使用HK地址处理个人事务 实际使用并享受游艇 3. 欺诈与不公正因素 将资产转移至公司及家属名下以规避债权人 纽约州法院已认定其行为具有欺骗性 公司形式被用于掩盖个人资产 ➡️ 法院结论: HK只是郭文贵的“外壳/幌子(façade)”,应适用反向揭开公司面纱。 法律意义 明确: 破产受托人可依据第544条提起反向揭开公司面纱诉讼 强调: 法院将实质重于形式,防止利用公司结构逃避债务 强化: 对“壳公司+家庭成员持股+资产隔离”模式的穿透审查 最终结果 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及破产法院裁定 结果: HK的资产(包括游艇及3700万美元托管资金) 全部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偿还债权人
一、总体结论 破产受托人提供了大量且基本无争议的证据,证明HK公司只是郭文贵的“替身公司(alter ego)”。 法院明确指出,这些证据构成了一个**“证据之山(mountain of evidence)”** 二、具体证据类型 1. HK缺乏真实公司实体(空壳公司) 受托人证明HK不具备正常公司特征: 没有收入或经营业务 没有员工、董事或高管 没有银行账户 没有报税记录 几乎没有公司记录(除游艇相关文件外) 没有独立商业目的 ➡️ 支持认定: 资本不足 未遵守公司形式 属于“外壳公司” 2. HK唯一作用是持有郭的资产 HK主要资产: Lady May 游艇(价值数千万美元) Lady May II 无其他经营活动 ➡️ 表明HK仅用于持有个人资产,而非真实经营实体。 � 二巡驳回郭美的法庭命令.pdf None 3. 郭文贵对HK拥有实际控制权 证据显示实际控制人为郭文贵: HK使用郭的住宅和办公地址 同一地址用于多个郭控制的公司 郭在破产申报中使用HK地址 HK办公地点存在郭的律师及相关实体 ➡️ 证明支配与控制(dominion and control)。 4. 郭实际使用并受益于游艇 郭是游艇的主要使用者 购买资金由郭提供 实际享受游艇利益 ➡️ 表明公司与个人之间没有实质分离。 5. 纽约州法院已有不利认定 受托人引用既有判决: 郭控制并资助游艇 通过公司及家人隐藏资产 郭美证词被认定: 前后矛盾 缺乏可信性 法院认定行为属于: “壳公司游戏(shell game)”规避债权人 ➡️ 强有力证明存在欺诈意图。 6. 资金安排异常 HK提供的3700万美元保证金来自: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该实体同样由郭控制 ➡️ 显示: 资金来源并非独立 存在内部循环控制结构 7. 家族结构与资产转移 HK唯一成员为郭的女儿(郭美) ➡️ 属于典型“欺诈迹象(badge of fraud)”: 通过家庭成员持有资产以规避债权人 8. 破产申报与实际情况矛盾 郭在破产文件中申报: 仅有少量个人物品 但实际: 持续使用价值数千万美元的游艇 ➡️ 体现: 人为制造“贫困状态” 以规避债务责任 9. 破产重组方案中的矛盾 郭曾提出方案: 由HK将游艇转给债权人 ➡️ 实质上承认: 对HK资产具有控制或处分能力 三、法院总体评价 法院认为: 受托人提供的是一套系统性、连贯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上诉人仅提供: 推测性解释 缺乏证据支持 ➡️ 不足以形成“真实争议事实”(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 四、核心结论 受托人通过以下四类证据成功证明“替身公司”关系: 结构性证据(空壳公司) 控制性证据(实际支配) 利益性证据(个人使用资产) 欺诈性迹象(家族持股 + 资产隐藏) ➡️ 满足: 传统揭开公司面纱标准 以及衡平法下的反向揭开标准
Lady may是郭出钱买的?
3700万保证金是郭的公司付的?
就是通过这个HK公司
Hk是郭的?
郭美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是谁的?
郭的?
公司太多了
购买资金是郭提供,这点,他们是怎么证明的?
就算是空壳公司,也只能说明是郭美的空壳公司吧。
在刑事案里Luc 跟咱们一样只是第三方,他没义务理你
是啊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还有一个理由是 郭是郭美的爹
Lady may不是郭破产之前郭美买的吗
怎么成了转移资产了
他破产之前不就是郭美的吗?又不是破产案后才给郭美的
郭美的律师主要是打luc的standing?
Luc当然有standing
郭美的律师 也是[屏蔽词]
估计看不懂郭的刑事案
那怎样才能不算是郭的?只要郭女儿借给郭一个游艇玩,就是郭的了?
反正他们就是认为所有公司都是郭控制的,对吧?钱都是郭的。
破产庭引刑事庭的定罪和Rico
而刑事庭的Rico 又来自破产庭Luc做成的alter ego
我怎么觉得,按照破产庭的法律逻辑,全世界的财产都有可能是郭的
战友的钱也是郭的
战友家人的钱也是郭的
都替郭隐藏财产
郭保镖的Mahwah上诉 Luc 也是这样玩儿的
目前状态是 pending 等郭量刑
3700万保证金不就是洗脚所的3700万吗
对 这3700万就是从HEX过去的
余动了喜币的保证金
转给郭美的公司
老江开始明砸了,这是对上位死心了吧。 这个熵增跟老江就说人话了 https://x.com/xiatouj20547/status/2041501525701263656?s=46
老江和[删节:成员身份]可以成为好朋友
如果这次第三方不上 他们搞的这几个案子的联动其实很牛逼 环环相扣
但第三方的法律层级明显更高
起手式 司法欺诈
这谁受得了
不知道是美国律师的水平都很低,还是郭案请的几个律师水平都很低
我觉得是律师水平都低
我们群对司法的理解应该在全美国排的上号了
他们法律体系内的人 被困在一个井里
觉得在井里他们说了算
你把井填了 他们就没了
所谓中共花这么多钱 也只搞到这个水平
其实是漏洞百出
是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自诉叫 pro Se
中共为什么可以操纵美国司法
因为他们把美国司法当成整体一个局看
但是很low的局
他们的局一旦遇到禅宗局 他们就完了
就是靠人多,一起造假案子
对的
然后造的案子还是有逻辑的
中国别的没有,就是人多,会造假
逻辑其实也是没有的,螺丝哥说三岁小孩都能看出问题😆
就是 有他们自圆其说的一套逻辑
美国的司法系统适合美国人这种文化
就是最终解释权归司法系统,在这个圈子里,他们说了算
这个和死亡笔记里面[删节:成员身份]是一样的
中国人这种造假,美国人都理解不了,他们根本没有防备
但是L是用他自己的解释权让他自己无法解释
所以我就说,美国接了郭这个案子,简直就是自找苦吃
投资人都不在美国,你接这案子干嘛
太苦了 托雷斯 检方 估计悔死了
直接被第三方贴脸开大
受害人继承美国国父的意志 维护美国司法 来维护司法秩序了🤣
他们心理估计早就崩溃了
没办法 他们自找的
是的。这个案件存在很多严重逻辑不通的问题。 有一些我反复听了好几遍还是不很明白。
郭美的律师说郭只用了lady may三个月
既然郭文贵上亿律师费是战友出的
建议luc去收缴
本案中的“证据之山”逐一对应到**alter ego / 反向揭开公司面纱(reverse veil piercing)**的法律要件。 一、法律框架(简化版) 法院通常分两层分析: (1)传统因素(Corporate Formality / Control) 是否独立经营 是否遵守公司形式 是否资本充足 是否存在混同 (2)衡平因素(Fraud / Injustice) 是否用于逃避债务 是否损害债权人 是否存在不公正或欺诈 二、证据 → 法律要件 对照表 1. 空壳公司证据 → 公司独立性缺失 证据: 无收入、无业务 无员工/高管 无银行账户 未报税 无公司记录 唯一资产为游艇 对应法律要件: ❌ 未遵守公司形式(lack of corporate formalities) ❌ 资本不足(undercapitalization) ❌ 无独立经营(no separate existence) ➡️ 结论:公司只是“外壳(façade)” 2. 地址、人员、资源混同 → 控制与混同 证据: 与郭本人及其其他公司共用地址 律师与关联实体共享 多个公司集中运作 对应法律要件: ❌ 资产与运营混同(commingling) ❌ 缺乏独立性(lack of separateness) ➡️ 结论:公司与个人界限被打破 3. 实际使用与控制 → 支配权(Domination) 证据: 郭决定游艇使用和移动 郭是主要使用者 资金来源与决策由郭掌握 对应法律要件: ✔ 完全控制(dominion and control) ✔ 公司为个人工具 ➡️ 结论:公司受个人完全支配 4. 名义持有人(女儿) → 形式与实质分离 证据: HK登记在郭美名下 但其对公司情况不了解 对资产(如另一艘船)无认知 对应法律要件: ❌ 名义所有权(nominee ownership) ✔ 实质控制归他人 ➡️ 结论:典型“代持结构” 5. 资产转移路径 → 欺诈迹象(Badges of Fraud) 证据: 资产从郭 → 关联人 → 女儿 → HK 转让对价异常(低价/无对价) 对应法律要件: ✔ 欺诈迹象(badges of fraud) ✔ 资产转移以规避债务 ➡️ 结论:人为设计的资产隔离结构 6. 纽约法院认定 → 既有司法事实支持 证据: 已认定郭控制游艇 存在“shell game” 郭美证词不可信 对应法律要件: ✔ 欺诈与不公正(fraud or injustice) ✔ 事实已被司法确认 ➡️ 结论:外部法院已验证控制关系 7. 协同诉讼与费用来源 → 非独立性 证据: 郭与HK共同抗辩 使用同一律师 律师费用由郭控制实体支付 对应法律要件: ❌ 法律与经济不独立 ✔ 实质为同一利益主体 ➡️ 结论:公司并非独立当事人 8. 破产中的“人为贫困” → 不公正结果 证据: 破产中声称无资产 实际控制高价值资产 对应法律要件: ✔ 利用公司结构逃避债务 ✔ 损害债权人利益 ➡️ 结论:若不穿透将产生严重不公 9. 整体壳公司网络 → 系统性结构 证据: 多个壳公司 统一控制 资产分散持有 对应法律要件: ✔ 系统性规避债务 ✔ 非偶发行为 ➡️ 结论:构成“整体欺诈架构” 三、整合性法律结论 当上述证据综合时,满足两大核心标准: ✅ (1)控制 + 无独立性 公司没有真实存在 完全受个人控制 ✅ (2)欺诈或不公正结果 用于隐藏资产 规避债权人 扭曲破产分配 ➡️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 HK = 郭的alter ego HK资产 = 郭的资产 → 纳入破产财产 四、一句话法律逻辑(专业版) 完全控制 + 形式空壳 + 欺诈目的 + 债权人受损 → 必须穿透公司结构
郭美的[屏蔽词]律师为什么不挑战债权人是假的
司法欺诈
你luc在刑事庭用破产案债权人去司法欺诈
https://x.com/percy43508644/status/2041577022497927577?s=46
债权人是假的,不妨碍卢克没收资产
卢克没收是因为他是受托人,就算他没有一个债权人,还是可以没收
登记虚假债权人 在别的法庭司法欺诈 受托人资格成疑
这个可以
为啥让他没收来着?
违反司法诚信
因为郭申请破产了
所以luc就可以追查郭的所有财产,看看郭有没有转移财产
资不抵债,所有资产收走抵债?
卢克查收的钱早就够了,如果你不考虑虚假索赔的话
但是他还是不停的找钱
Luc说到做到了,老郭在干嘛
他找到钱之后,要干嘛?赔给债权人?还是给美国国库?
债权人大部分是假的
现在看来弄个债权人就是为了抓人的,后面就没人提了
郭美说她不知道hk名下有另外一艘船
Lady may II 她不知道吗
郭直播都说过啊。
好像就是一艘小船
那艘快艇,值不了几个钱
那艘船不是郭美的吗,我忘了郭是怎么说的了
但是郭美说她不知道
然后法官就说你的公司你都不知道有几艘船
不过确实可能是忘记了,毕竟家大业大😂
这下郭美也没钱花了
还有钱打车去看她爹吗
我觉得从郭美的表现看,盖特是她写的,也有可能
我觉得郭美说不定就是小白
当然我还是觉得不是她写的
直播也接电话
二巡驳回郭美,原因就是他们没找到程序问题
只要你没有程序问题,二巡一般会支持下级法院的裁定
二巡一共13个法官,这次郭美这三个法官,和以后郭上诉的法官说不定有重叠
郭家人全被律师包围了
老郭来美国这么多年,一个可靠的律师都没有,也是匪夷所思
哦,这次郭美的上诉三个法官之一还不是二巡的法官,是个退休的华裔法官
现在很难说是律师不可靠,还是律师水平低
怎么偏偏他们的律师水平低
你想郭美本身也不是法律专业的,英文怎么样也不知道,再说她从来不看郭的直播,她能不能找到重点很难说
老郭这是在说啥事 https://x.com/eage_new/status/2041545331985522780?s=46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郭美是共谋犯,咱们是受害者
整体上,这份上诉状的目标是说服第二巡回法院:下级法院不应通过简易判决,把HK的资产直接当作郭文贵的破产财产。 上诉方的论证分成四大部分:既判力不成立、受托人无诉讼资格、反向揭开公司面纱适用错误、以及至少存在大量重大事实争议 一、关于 Lady May 的“既判力”主张为何不成立 上诉方首先攻击的是第一项简易判决,也就是受托人依据纽约藐视法庭命令主张:游艇 Lady May 已经被认定属于郭,所以郭美和HK不能再争。上诉方说,这个前提不成立,因为纽约程序中并没有“必然地、最终地”裁定郭是 Lady May 的唯一所有人。纽约法院为作出藐视裁定,只需要认定郭对游艇具有受益性利益并且控制游艇,而不需要认定他拥有排他性的、唯一的所有权。上诉方特别抓住纽约法院自己的表述,强调法院说的是 PAX “could ultimately levy on the Lady May”,即“将来可能可以执行”,而不是已经裁定该船只能属于郭。换言之,纽约法院处理的是藐视法庭问题,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归属审判。 上诉方进一步说,纽约法院当时也承认船的所有权问题本身存在争议,这正是后来还要再开证据听证的原因。其论证逻辑是:既然纽约法院自己都认为“ownership of the ship”仍有争议,那么那个程序的结果就不可能对“郭是唯一所有人”产生排除后诉的效力。也就是说,藐视法庭命令至多说明郭对船有一定控制或受益关系,不能推出 HK 和郭美没有任何权利。 上诉方的第二个既判力攻击点是:郭美和HK并不是纽约案件中的当事人,也不与郭处于法律上的 privity(法律上足够紧密的代表关系)。他们说,自己在纽约藐视听证中最多只是证人,不是被告,不是正式当事人,也没有以自己的身份全面主张权利。既判力在纽约法下要求“有充分而公平的机会”争论该问题;上诉方据此主张,他们并没有在那个程序里以自己身份完整诉讼 Lady May 的产权问题,因此不能被那个结果绑定。
二、关于受托人没有 standing 提起反向揭开公司面纱 这是上诉方的核心法律论点之一。它分成两层:受托人不能站在债务人郭的位置主张,也不能站在债权人的位置主张。 第一层,上诉方说,若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1条,声称自己“站在郭的鞋子里”,去提起 insider reverse veil-piercing,那么这个主张本身就有问题。因为 reverse veil-piercing 并不是债务人天然拥有的那种“属于债务人本人的财产权诉因”;更直接地说,一个债务人不能简单地说“虽然这个公司名义上不是我的,但法院请把它当成我自己,从而把公司资产给我”。上诉方认为,这类请求不属于可自动进入破产财产、由受托人继承的那类请求。它借助第二巡回的若干 standing 判例,强调受托人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 第二层,上诉方说,若受托人改口依据第544条,主张自己可以代表债权人提 outsider reverse veil-piercing,也仍然不行。其关键逻辑是引用第二巡回关于 Wagoner rule 的路线:破产受托人一般不能代表债权人去起诉第三方,尤其不能把本属于特定债权人的权利统一收走。上诉方把第544条理解得较窄,认为它主要是给受托人一些“强臂权”,如对抗未完善担保权益,而不是让受托人创造性地代表债权人对第三方公司提起 alter ego / reverse veil-piercing 诉讼。换言之,在上诉方看来,受托人既不能从债务人那里拿到这项诉权,也不能从债权人那里拿到这项诉权。 三、关于 Delaware 法下反向揭开公司面纱被错误适用 上诉方的第三大主张是:即使抽象上允许 reverse veil piercing,本案也不符合 Delaware 法的适用前提。 它特别强调一个点:在其理解下,反向揭开公司面纱通常是让“实体为其所有人的债务负责”。但本案中,郭并不是 HK 的法律所有人;HK 的名义成员是郭美,因此如果法律要求被穿透的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所有人—公司”的正式关系,那么本案根本走不到 reverse veil-piercing 这一步。 这一部分的深层逻辑是,上诉方想把 Delaware 的 reverse veil-piercing 理解成一种相对严格、形式导向的规则:既然郭不是 HK 的股东或成员,法院就不应把 HK 的资产直接归到郭名下。它实际上在反对一种“实质控制就足够”的思路。也就是说,上诉方试图把问题框定为:你可以说郭影响很大,但影响不等于所有权,控制也不自动等于可穿透。 四、即便理论上可以起诉,也至少存在大量“重大事实争议”,不能做简易判决 上诉方的第四大板块,是对 summary judgment 的系统性攻击。它认为,下级法院把太多有争议、应由审判解决的问题,提前在简易判决阶段就认定了。其结构对应 Delaware 的 alter ego / reverse veil-piercing 多因素分析。 1. 传统 alter ego 因素上存在争议 上诉方承认 HK 的公司形式比较简单,但认为这并不足以当然推出 alter ego。它会说,一家持有单一资产的 LLC 本来就可能没有员工、没有大量业务、没有复杂组织,这并不违法,也不自动意味着它是假公司。换言之,无收入、无员工、只持有单一资产,在资产持有型实体中并不罕见。上诉方据此主张,下级法院把“简单的单一资产实体”过度等同于“空壳公司”。 它还主张,是否由郭实际控制 HK、是否遵守了足够的公司形式、相关地址和运作安排究竟说明什么,至少都存在争议,不该在简易判决阶段直接作结论。也就是说,上诉方想把所谓“铁证”重新描述为可有多种解释的间接事实。
2. 欺诈或类似不公正因素上存在争议 在 Delaware 法下,单有控制还不够,通常还要看到“fraud or similar injustice”。上诉方在这里的主张是:下级法院把很多不利事实自动拼接成“为了逃债而设壳”,但这其实属于争议推断。其替代叙事是,Lady May 的持有结构不是为了对抗美国债权人,而是出于对中国政府压力和安全风险的考虑。文件中上诉方专门讲到郭美曾被中共拘押、虐待;并说她哥哥购买并安排游艇结构,是为了保护家族资产不被中共针对,而非为了将来规避 PAX 或其他债权人。 换言之,上诉方试图把“欺诈目的”改写成“安全与政治风险下的资产保护目的”。在它看来,即便法院最终不接受这套事实版本,至少这也是一个需要审判解决的事实争议,不能直接用简易判决处理。 3. 合法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s)因素上存在争议 上诉方还强调,HK 的正式持有人是郭美,而不是郭;同时 HK 还有一个明确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Himalaya。若法院直接 reverse pierce,把 HK 的资产都并入郭的破产财产,就会损害这些第三方的合法期待。尤其是 3700 万美元 escrow funds,据上诉方说,那是 HK 向 Himalaya 借来的钱,且郭美本人还作了担保。既然存在这样的第三方权利结构,就不能轻易说 HK 只是一个无权利主体的空壳。 这部分 argument 的实质是:就算法院怀疑郭背后有控制,也不能忽视名义所有人和外部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至少这些人的利益会不会被不当牺牲,是需要事实审理的。 4. 公共利益(public convenience)因素上也存在争议 上诉方进一步说,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是衡平性很强的救济,不应轻率适用。若法院可以在没有完整审判的情况下,仅凭“实质控制”的推断,就把一家独立注册公司的全部财产并入他人破产财产,会对公司法上的可预期性、形式独立性和第三方交易安全造成冲击。因此,公共利益因素并不是当然支持受托人,至少同样存在争议。 五、上诉方提出的整体替代事实叙事 除了纯法律攻击,上诉状还试图提供一个完整的替代故事,用来对抗受托人的“壳公司藏资产”叙事。这个故事大致是: Lady May 不是郭买给自己的船,而是郭的儿子为郭美购买并命名;之所以不用本人名字持有,是因为中共当时正针对郭家及其资产;后来郭美到美国后,优先把相关实体转到自己名下,成立 HK USA,再把 Lady May 转入 HK USA,这些都是出于安全和保护资产的考虑,而不是郭操控 HK 用来骗债权人。上诉方还明确说,郭没有参与这些转移和设立行为。 从诉讼策略上看,这个替代叙事非常重要,因为它不是单纯否认受托人的事实,而是要证明:同一批事实至少存在另一种合理解释。而一旦存在合理替代解释,上诉方就认为不应有 summary judgement 六、把整份上诉状压缩成一句更精确的话 如果用一句更专业的话概括,这份上诉状的详细主张是: 纽约藐视法庭命令并未最终裁定 Lady May 的唯一所有权,郭美和 HK 也未受其既判力约束;受托人无论依据第541条还是第544条都无权提出 reverse veil-piercing;即便理论上有权,Delaware 法也不应在郭并非 HK 形式所有人的情况下适用该理论;而且关于 HK 的独立性、控制、欺诈目的、第三方期待与公共利益,至少都存在重大事实争议,因此下级法院的简易判决应被撤销。
第三方站出来后,luc要拿钱,就必须过来。当然它们现在准备了备用方案,一是不听证滥用裁量权没收,二是不没收一直拖,在2024年庭审时,luc还没花到3000万,到2025对郭没收时,已经花了6000多万,一年四千万,花不到几年,钱就给你花完了。
郭美借的,郭直播提到过
他说不用郭的名字是为了躲避中共,不是躲避债权人讨债
PAX起诉郭的假欠款才2000万吧,郭说已经还了的,欠2000万为啥要追10几亿还给PAX?我一直没搞清楚怎么回事
那不就等于承认游艇是郭的,郭美是代持?郭强也是代持?
郭美的律师简直是太[屏蔽词]了,怪不得上诉输了
这是郭美给他说的吗?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如果是郭美说的 搞不好郭美是特务🤣
我觉得这一系列的主旋律就是,我做一切都是为了逃避中共,请可怜可怜我吧
然后法官说,我们不管是不是中共逼你做的,你就是不能违法
然后郭就输了
这些律师是不是脑残,总是用中共做挡箭牌
他们应该去找 有律师执照 但是几十年接不到一个案子的垃圾律师
不说中共会死吗
反正只要提到中共,必输无疑
但是这些律师还最愿意提中共
马上就解脱了 大家再也不用这么累了
也许郭美不是亲生的?
所以本来只欠PAX 2000万,但是因为虚假债权登记弄到了几十亿,卢克才不停找钱的吧?这些登记债权的“战友”可把大家坑惨了
是吗?luc自己都说320亿是虚假债权了
成也债权人 败也债权人
就因为老郭鼓动登记 老郭的翻案希望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