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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29 12:47:3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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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第一,被告控制了13.8亿,因此判决13.8亿;第二,其中11.4亿政府追不到了。这两个主张不能同时为真。如果被告真的控制了13.8亿,政府有完整的调查权和搜查令权力,三年半的调查加四年的破产程序,应当能够追踪到这笔钱的去向。追不到的唯一合理解释是:这笔钱从来就不在被告的控制下,而是在其他人手中。第二层:不起诉协议的"不强制上交条款"的法律定性这是整个问题最核心、也最需要用精确法律语言表述的部分。政府与灭共演员(Insider Actors)签署不起诉协议,允许其保留通过以下行为获得的资金:侵占投资者资金、挪用托管资产、欺诈性转移G系列实体财产。这些资金的原始来源是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款。这些资金经过以下步骤完成了性质转变:步骤一:投资者将合法资金转入G系列实体账户 ↓步骤二:灭共演员将这些资金侵占、挪用、转移 (独立犯罪行为,受害者是投资者) ↓步骤三:政府将灭共演员的行为定性为 "替被告欺诈转移"(RICO代理行为) 而非"独立侵占投资者资金" ↓步骤四:政府与灭共演员签署不起诉协议 条件:配合指证被告 代价:政府不要求归还所持有的资金 ↓步骤五:这些资金从"侵占所得的赃款" 转变为"合作证人依协议合法保留的资产" ↓步骤六:政府将同样这些资金的账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