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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7 02:15:3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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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21 U.S.C. § 853(n)(2) 明确写的是: “the court shall, to the extent practicable, hold a hearing” 而且联邦判例反复强调: • §853(n) 是 第三方唯一救济通道 • 不开听证 ≠ 裁量问题 • 是法定程序问题 ⚠️ 如果事实是(你们一直主张的): • 申请及时 • 形式合格 • 法院既不驳回、也不开听证 • 同时资产在持续耗散 👉 那么这是一个可上 mandamus 的“程序拒绝(refusal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