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7 02:15:38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21 U.S.C. § 853(n)(2) 明确写的是:
“the court shall, to the extent practicable, hold a hearing”
而且联邦判例反复强调:
• §853(n) 是 第三方唯一救济通道
• 不开听证 ≠ 裁量问题
• 是法定程序问题
⚠️ 如果事实是(你们一直主张的):
• 申请及时
• 形式合格
• 法院既不驳回、也不开听证
• 同时资产在持续耗散
👉 那么这是一个可上 mandamus 的“程序拒绝(refusal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