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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3 14:34:3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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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所以从“谁对5739最危险”这个角度,我会这样排: 第一梯队:specific ownership / fund ownership的人。 比如基金、G Club、Himalaya实体。因为他们可以直接问:“这个资产到底是谁的?” 第二梯队:已有§853(n)或刑事没收产权主张的人。 这类虽然不一定已经在破产案里,但一旦5739碰到同一specific property,程序冲突就会非常明显。 第三梯队:avoidance-action defendants。 他们人数很多,可以让5739程序复杂化,但很多人的核心利益只是“不想被Luc追回”,未必直接决定资产本身属于谁。 第四梯队:普通creditors / investors。 如果只是说“我亏钱了,我要分钱”,法律阻力通常最弱;如果能升级成“我的具体资金可追踪到某项资产”,地位就完全不一样。 而且现在有一个现象很明显:Luc的大规模诉讼不是简单的“追回郭已经被法院认定属于他的财产”,而是大量诉讼本身还在围绕 alter ego、beneficial ownership、avoidable transfer 打。2025年的pretrial体系甚至把几十上百个不同被告放进统一程序里。 这就是为什么5739现在敏感:如果很多资产的ownership基础还在诉讼中,Luc和Government却先通过global settlement决定哪些钱叫Estate Asset、哪些叫Forfeiture Asset,第三方自然会问:你们是在和解自己的claims,还是在替法院提前决定别人的产权? 如果让我现在挑最值得继续盯的三组,我会挑: G Club Operations / G Club International ——因为和5739资产本身连接最直接。 Hayman/Hamilton体系 ——因为它们长期、专业地争具体资产和程序权利。 已经在SDNY提出§853(n)的个人投资人 ——因为这类最容易形成“刑事法院产权程序 vs 破产法院5739分配”的正面冲突。 接下来最有价值的一步,其实是把5747、5749、5752三份异议逐份拆开,看他们到底有没有已经提出我们刚才讨论的那个问题:“为什么不去§853(n),而要在破产法院通过5739分?”如果有人已经这么打了,那就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