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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3-13 11:16:2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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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翻译:类似地,管辖“特别令状”的第20条规则强调,此类令状“并非一项权利,而是应谨慎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为证明签发此类令状的合理性,申请书必须表明该令状将有助于法院行使上诉管辖权,特殊情况足以使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且无法以任何其他形式或从任何其他法院获得充分救济。”最高法院自1925年以来未签发过特别人身保护令。而且,自1962年以来,最高法院似乎也未批准过强制令申请。毕竟,如果上诉法院错误地驳回了向地区法院提出的强制令申请,则可以通过调卷令予以纠正——正如大法官们在上个任期内于“美国案”(In re United States)中所做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