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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4 13:19:3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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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关于:Chunk Chyi(真名:齐春红/Chunhong Qi) 美国诉郭(Kwok)等案中的被害人 案号:1:23-CR-118-1 (AT) 职务强制令申请书 I. 前言 我,Chunk Chyi(真名:齐春红),作为一名根据《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71条)亲自出庭(pro se)的犯罪被害人,谨向本法院申请职务强制令,要求强制托雷斯(Torres)法官回避本案的所有诉讼程序。 我是本案中第一位以亲自出庭申请人身份介入,以揭露程序性失败和不公正现象的人,并提出了对检方程序问题、债权人登记不当、受托人潜在失职以及潜在司法偏见的质疑。几个月前,在我缺乏正式法律培训且资源有限、无法以精炼的法律术语表达观点时,我就已经指出了这些问题。 此后,另一位独立的亲自出庭申请人 Ryan 的后续申报文件——包括他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的动议(Dkt. 733)、原始强制令申请(2nd Cir. 25-2726)、最近登记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及后续信函(25-2726 Dkt. 26, 29)(证物 D、E),以及本法院针对 Ryan 原始强制令申请下达的法院命令(SDNY Dkt. 767)——均证实了我所指出的核心问题的有效性。我此前标记的程序问题、受托人潜在失职、司法偏见以及对被害人安全的风险,现在均已得到独立文件和核实证据的证实。本质上,案卷记录显示我几个月前发出的警告具有预见性且准确。 II. 背景 此前,在作为被害人介入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Dkt. 679)后,我曾向本法院提交过一份强制令申请。当时,我提交了多份被害人动议,但地区法院压制并忽视了我的申报,实际上剥夺了《犯罪被害人权利法》保障我的程序保护。作为回应,我寻求职务强制令,要求地区法院登记被其压制的动议。该申请于2025年11月19日被本法院退回,未予登记或审议。 然而,本次申请完全不同。最近的发展——包括 Ryan Bai 在 25-2726 案中的强制令申报,以及他2025年12月26日引用我揭露司法偏见的 Dkt. 507 的登记记录——证实了我此前在 SDNY 提出的担忧。Ryan 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证物 D)进一步支持了系统性程序失败的存在,以及提出程序违规行为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报复性后果。这与我在托雷斯法官面前的经历高度吻合。综合来看,这些独立的事态发展证实了我早期申报的准确性,并支持了一个合理的推断,即本案中被害人持续面临风险,且存在司法偏见的表象。 关于此前亲自出庭申报文件的声明 我充分意识到,此前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文件是在客观受限的情况下亲自出庭完成的,包括信息获取受限以及缺乏法律援助。如果这些文件在技术上不够完善,此类局限性属于程序性质,并不影响所提担忧的实质内容。 随后的独立申报和法院记录已确认这些担忧的准确性和关联性。本申请反映了我持续的善意努力,旨在以符合程序要求和法律结构的方式呈现相同问题,并充分尊重法院的规则和权威。 III. 有争议且不当的 SDNY 第 528、596 号命令 1. 有争议的 528 号命令: 如第 528 号命令所示,我提交了 SDNY Dkt. 505、507、508、510、513、517、519、522 和 524 号文件,目的是让法院注意到本案中的一系列程序违规行为。当时,由于我英语水平有限且缺乏法律培训,我的语言和陈述并不完美。我随后承认了这些局限性,并对我后来提交的文件中可能存在的表达不清或无意的语气表示遗憾。然而,亲自出庭申请人的固有局限性不能作为第 528 号和 596 号命令中反映的程序缺陷的借口。 程序性遮掩与“滥诉”标签: 在上述文件中,我针对由 Geyer 律师、受托人 Luc 和检方管理的退赔程序提出了关键的程序关切。Dkt. 508 中我动议撤换 Geyer;Dkt. 709 中朱蓓蓓(Beibei Zhu)核实了 Geyer 的欺诈行为。尽管这些文件与诉讼程序密切相关,但托雷斯法官的 528 号命令基本上避开了对我程序性主张的裁定。相反,法院将这些申报描述为“不当”或“滥诉(vexatious)”,并据此驳回。这种定性起到了掩盖我主张价值的作用,实际上屏蔽了对潜在问题的审查。 2. 不当的 596 号命令: 596 号命令是在 528 号命令发出后不到 24 小时内签发的。法院对我实施了“申报前审查”要求,即未来的任何提交必须在登记前经过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