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30 07:22:32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这是一个可以直接质疑的司法错误
托雷斯的判词写道:"二巡在Honeycutt之后重申,政府不需要证明被告个人保留或直接占有财产,没收依然适用。"
这个表述把一个民事罚款案件的法律标准,嫁接到了刑事没收的语境中,而这两者恰恰是Honeycutt费尽全力要区分清楚的两个不同制度。Honeycutt本身的核心论证,就是刑事没收(forfeiture)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前者受"个人实际获得"的严格限制,后者不受此限制。
托雷斯用一个民事罚款先例来支撑刑事没收的扩张适用,这正是在重新引入Honeycutt明确否定的"威慑性惩罚"逻辑到刑事没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