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11:18:4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这次能把 ECF 353–356 基本定位清楚了,而且结果很关键:它们确实不是和Davis无关的随机sealed filings,而就是Witness-2那条CIPA争议的核心密封文件。 公开的5月29日Torres命令已经把编号对应关系写出来: * ECF 354:郭方对政府CIPA §6(a) motion的密封反对意见; * ECF 355:政府的CIPA §6(a)密封memorandum; * ECF 356:Torres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密封CIPA裁定; * 公开命令还确认,5月21日法院为这件事举行了双方参加的 §6(a) hearing。 而ECF 356的结果,现在已经可以确定:Torres拒绝了政府“郭的§5 notice太晚/不具体”的论点,但仍然禁止郭从Witness-2那里引出那段classified information。理由不是国家安全本身,而是法院认为该信息的证明价值有限,并被“重复证据 + 混淆陪审团”的风险压过。 这实际上让问题变得比之前更有意思。 因为政府没有靠“郭程序违规”赢,而是靠“这东西没那么重要”赢。 而郭方ECF 340留下的时间线又很有利:政府5月6日才交Witness-2的§3500材料,郭方从里面第一次意识到这个早年interaction涉及classified information;三天后就要求CIPA conference,5月14日conference之后当天手写§5 notice。 所以这条线现在可以很干净地表述为: Defense learned of the classified nexus only from the Government’s late-produced §3500 material, acted immediately, complied with CIPA, and was nevertheless prevented from presenting the information because the court deemed its probative value limited. 这比“政府藏秘密不给”更适合作为真正的上诉问题。 还有一个我要纠正前面自己的推测:353–356和Davis的时间虽然挨得很近,但目前能确认的354–356就是Witness-2 CIPA litigation。所以不能因为编号相邻就说Davis和CIPA必然是一套材料。公开docket只把353仍然显示为Sealed Document;354–356的身份已经由Torres公开命令揭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