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继续挖以后,我找到一个新的、而且比前面更具体的点: 郭传唤 Nickie Lum Davis,不是泛泛想让她来讲“我被中共迫害”。她自己在申请撤销传票的文件里明确写了,郭的 subpoena 还要求她带来与她和第三方之间“某些邮件”有关的文件。也就是说,辩方明显是在追一组具体通信记录。 这很关键,因为 Nickie Davis 不是普通外围证人。她属于前面那套已经被美国刑事司法记录确认过的外国影响/遣返郭网络人物之一。于是,郭方在2024年5月15日给她发 subpoena,要求她5月22日出庭并带邮件;而就在同一时间,郭方正在激烈处理 Witness-2 的 CIPA 问题。Davis的motion显示,传票确实于5月15日送达,而且包含document requests。 更值得注意的是:郭后来并不是因为法院判他无权传唤Davis而放弃。 2024年5月29日,郭的律师向Torres明确写: based on an agreement reached with the government 因此撤回对 Nickie Lum Davis 的 Rule 17 subpoena。法院后来只是因为撤回了,才把Davis的motion to quash判为moot。 这句话的意义比我前面判断的还大一点。 因为现在可以确定: Davis本人要求法院撤掉传票 → 郭没有等法院裁决 → 郭与“政府”达成了某种agreement → 然后郭主动撤掉Davis传票。 但公开的 ECF 367 完全没有说明这个agreement是什么。 所以现在真正值得问的不是“为什么Davis不作证”,而是: 政府到底给了郭什么,才让郭同意不再追Davis本人以及那些emails? 这可能有几种解释,从普通到敏感程度不同: 政府可能已经交付了郭想要的部分documents;可能同意某些事实stipulation;可能说明相关材料已经在§3500/Rule 16/CIPA discovery里;也可能双方就证人/证据使用范围达成其他安排。 现在没有公开证据允许我们挑其中一种当事实。 但是——这就是非常值得二巡律师追 sealed/nonpublic record 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