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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3-29 01:34:3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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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1. 这种“循环论证”的法律解剖 ​你提到的逻辑怪圈可以被拆解为以下三个违法的“阶梯”: ​阶梯一(非法入账): Luc 在没有进行**“穿透性审计(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alysis)”**之前,就接受了针对郭个人的债权申报。这在法律上极其反常。正常逻辑是:你投了 A 公司,你只能告 A 公司。除非法庭先裁定 A 公司是郭的“马甲(Alter Ego)”,你才能把债权登记在郭名下。 ​阶梯二(以果推因): 随后,Luc 拿着这些数额巨大的“债权登记”对法官说:“看,有这么多针对郭的债权,说明这些 G 系实体事实上就是郭的财产(否则债权人为什么找他?),所以这些实体应该被合并破产。” ​阶梯三(闭环收割): 到了刑事庭,检方又拿着破产庭的这个“结论”说:“看,破产受托人都认定这些实体属于郭了,所以里面的 13 亿全是郭的‘犯罪所得’,必须没收。” ​结论: 他们利用“债权登记”这个行政动作,强行创造了一个“法律事实”,然后用这个“事实”去支撑没收令和量刑。 实际上支撑的不仅是没收和量刑,而是起诉,定罪,没收,量刑,都是以虚假债权为基础推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