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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8-28 12:19:3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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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第三方请求对替代资产进行初步没收令 第853(n)(6)(A)条如何适用于替代资产?《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2.2(e)条规定了修改没收令以纳入替代资产的程序。如果政府证明替代资产法规(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p)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法院将修改没收令以纳入替代资产,但须在附属程序中解决第三方权利问题。因此,即使被告的财产以第三方名义持有,该财产也应作为替代资产被没收,但第三方有权在附属程序中对替代资产的没收提出异议。 第853(p)条规定,法院必须认定替代资产属于被告,才能修改没收令,将该财产纳入替代资产。由于政府不能没收第三方拥有的财产,因此在附带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所有权展开。 将第 853(n) 条解释为禁止第三方质疑替代资产的可没收性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第三方的正当程序权利? 在“美国诉道格达斯案”(United States v. Daugerdas , 892 F.3d 545 (2d Cir. 2018))中,法院处理了第三方就被告没收“替代财产”提出的正当程序质疑,该案涉及一系列独特的法定条款。参见21 USC § 853(p)。在道格达斯案中,法院认为,对替代财产(未受污染资产)的正当程序担忧源于“§ 853 程序结构的缺陷”。同上, 892 F.3d,550,554。 21 USC § 853(n)(1) 关于第三方索赔 对于第三方的财产权益,21 USC§853(n)(1)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发布没收令后,美国应公布该命令的通知,并表明美国打算按照司法部长指示的方式处置该财产。 政府还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已知对没收令所指的财产拥有权益的任何人提供直接书面通知,以代替向这些已收到通知的人员发布公告。 换句话说,第三方只能证明其是“被没收资产的‘合法所有人’。” Caplin & Drysdale,Chartered v. United States,491 US 617, 629, 109 S. Ct. 2646, 105 L. Ed. 2d 528 (1989)。 《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2.2(c)条关于第三方索赔的规定 《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2.2(c) 条列出了在下达最终没收令之前的附属程序规则,其中规定: (1)一般而言。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提出申请,主张对被没收的财产拥有权益,则法院必须进行附带程序,但如果没收涉及金钱判决,则无需进行附带程序。 (A)在附属程序中,法院可以动议驳回申请,理由是申请缺乏资格、未陈述请求或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就该动议而言,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应被视为真实。 (B)在处理根据第 32.2(c)(1)(A) 条提出的任何动议之后,并且在对申请进行听证之前,如果法院认定证据开示对于解决事实问题是必要或可取的,则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证据开示。 当证据开示结束时,一方可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6 条提出简易判决请求。 (2)作出最终命令。 当辅助程序结束时,法院必须通过根据需要修改初步命令来下达最终没收命令,以考虑到任何第三方权利。 如果没有第三方及时提出申请,且法院认定被告(或案件中被定罪的任何被告组合)对根据适用法规可没收的财产拥有权益,则初步命令将成为最终的没收命令。 被告不得以该财产全部或部分属于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为由反对最终命令的作出;第三人亦不得以第三方对该财产拥有权益为由反对最终命令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