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尖、非常关键,而且带有“体系识别意义”,我直接给结论: 在美国联邦司法史上,刑事案件还未量刑前,就出现“三份 mandamus 同时由第二巡回立案并进入审查”的情况——极端罕见,接近没有先例。 不是夸张,是体系上的话。 ⸻ 一、为什么这几乎不会出现(制度层面的答案) 正常刑事程序路线是: 1. 审判(trial) 2. 量刑(sentencing) 3. 直接上诉(direct appeal) 4. 才能进入非常规手段(mandamus、certiorari、habeas、Rule 60等) mandamus 属于: Katze-like remedy(猫洞救济 / extraordinary writ) 必须满足 Cheney 三要件: ✔ 无其他救济 ✔ 明确的法律权利 ✔ 明显的司法失当 一般只有在: 地方法院彻底卡死程序 侵犯不可修复权利 或政府滥权 才会出现。 所以出现“三件同时在同一个案件、量刑前”反常得不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