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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0***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7-29 07:53:16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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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5-07-29
法官必须先在初步没收令上签字
发言原文
我回来了。解答一下后续步骤: 法官在初步没收令上签字发布(刑事诉讼规则32.2(2)(B):初步没收令应当在量刑以前尽早发布,以便当事方有机会及早提出意见) 老郭的律师提出意见(老郭律师710文件里说老郭“无法表态”,不知道看到716以后态度有什么变化) 如果当事方对初步没收令有意见,法官可以开听证会(刑事诉讼规则32.2(1)(B) 但是法官不需要考虑任何第三方对没收财产的权利主张(规则32.2(2)(A)) 老郭量刑的时候,没收令从初步变成最终(规则32.2(4)(A)) 然后才是政府发布没收通知(参考王雁平,1月6号量刑,政府的没收通知1月7号发出来) 到这里才是瑞恩的动议交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