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02-4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02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3-19
全文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
出席法官:Hon. Barry R. Ostrager(巴里·R·奥斯特拉格法官) 审判庭:IAS Motion 61EFM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索引号:652077/2017
Kwok Ho Wan, a/k/a Kwok Ho(郭浩云,又名郭浩/郭文贵)等, 动议裁定 + 命令 被告。
Hon. Barry R. Ostrager(巴里·R·奥斯特拉格法官)
本法院现审理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提出的第 012 号动议,该动议申请裁定被告 Kwok Ho Wan(「Kwok」)藐视法庭。本法院此前曾发出三项命令,限制郭对名为「Lady May(梅夫人号)」游艇的财产权益。2020年9月30日,本法院作出一项临时限制令(「TRO」),阻止郭(其中包括)「干预其享有财产权益的任何财产」。NYSCEF Doc. No. 591。在发出 TRO 时,法院指出「任何违反……均应被视为刑事藐视法庭」。同上。2020年10月15日,法院发出裁定,根据 CPLR 5229 批准了 PAX 的动议,并明确限制了梅夫人号:
根据2020年10月15日的庭审记录,受限于 CPLR 5222 所列例外情况,郭先生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导致进行任何出售、让与、转让或干预其享有财产权益的任何财产,且不得向其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现已到期或此后到期应付给他的任何债务。具体而言,郭先生和/或 (1) 位于 Sherry-Netherland Hotel(雪莉荷兰酒店)的住宅及 (2) 游艇「梅夫人号」的登记所有人,均不得进行或导致进行对该等资产的任何出售、让与、转让或干预。
归档:NEW YORK COUNTY CLERK 03/17/2021 09:09 A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728 接收于 NYSCEF: 03/16/2021 Case 22-50073 Doc 102-4 Filed 03/19/22 Entered 03/19/22 13:56:36 Page 2 of 3
NYSCEF Doc. No. 630。郭的代理律师曾明确询问法院,郭是否可以出于牌照目的将该游艇移出管辖区域。法院当时驳回了该请求,并指示律师如有必要应提出动议。
原告提起本动议是因为尽管有这些命令,梅夫人号已被移至美国境外。
法院已审阅各方就 PAX 申请裁定郭藐视法庭的动议所提交的大量材料。暂且不论郭先生的代理律师中是否有人违反了《职业行为守则》,显而易见的是,在本法院审理关于游艇「梅夫人号」的下落和所有权的程序中,存在着令人无法容忍的手腕操控、掩饰和欺骗。
被告辩称,尽管法院对游艇的移动施加了限制,但该游艇被移出本法院管辖范围是属于「常规业务」的「冬季维护」。被告郭在应当明事理的律师协助下进行了诸多「障眼欺诈」,法院不在此一一列举,现将藐视法庭动议批准至以下程度:在2021年5月15日之后,该游艇处于本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每一天,被告郭都将被处以 $500,000 的罚款。与该游艇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关的其他限制措施继续有效。
案件进展会议仍定于2021年5月4日上午10:00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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