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042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042
类型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合并审理
x 关于:ECF No. 1002

关于 WILLIAMS & CONNOLLY 撤销第三方传票动议与第 11 章受托人强制作出答复反动议的同意裁定

经审议 Williams and Connolly LLP(以下简称“W&C”)提交的《关于撤销向 Williams & Connolly 发出的第三方传票的动议》[ECF No. 1002],以及 Luc A. Despins(以其在上述标题所列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身份,以下简称“受托人”)提交的《第 11 章受托人对撤销向 Williams & Connolly 发出第三方传票动议的异议及强制作出答复的反动议》[ECF No. 1023],并审议各方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在本院面前所作的辩论,以及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星期四)举行的补充远程听证会中的陈述,且经各方同意以解决 W&C 提出的《关于撤销向 W&C 发出第三方传票的动议》,本院特此裁定:

1. 在下文第 2 段至第 4 段所规定的时限内,W&C 应以带有贝茨编号(bates stamps)的形式,将符合《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传票及所附文件调取请求(统称“传票”)要求的所有文件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Genever BVI 债务人”)。受托人和 Genever BVI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送达通知和通信目的)。

(任何此类文件统称“审查文件”),通过电子传输方式交付给个人债务人的破产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C.(以下简称“Zeisler”)。为加快进程,W&C 可在其向 Zeisler 交付的文件中包含不符合调取要求的文件(任何此类文件统称“不相关文件”),以便 W&C 的相关性审查与个人债务人的特权审查能够同时进行。

2. 对于 W&C 称为个人债务人“客户卷宗”且 W&C 主张已于 2021 年 1 月向 Aaron Mitchell 交付的该套文件(以下简称“客户卷宗”),W&C 应在本裁定录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卷宗作为审查文件交付给 Zeisler。

3. 对于 W&C 向个人债务人开具的发票,即包括 W&C 在代理个人债务人期间的时间记录和工作说明书(统称“个人债务人发票”),W&C 应在本裁定录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个人债务人发票作为审查文件交付给 Zeisler。在存在向个人债务人以外的主体开具且符合传票要求的发票的前提下,此类交付并不免除 W&C 交付此类发票的义务,且该等发票应受下文第 4 段所规定时限的约束。

4. 对于符合传票要求的所有其他文件,W&C 应在本裁定录入之日起十四(14)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此类文件作为审查文件交付给 Zeisler。

5. 收到任何审查文件后,个人债务人应有十(10)个日历天的时间(以下简称“审查期”)以:(a) 按照符合《关于依据第 2004 条传票传唤之文件及信息相关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控制权的同意裁定》[ECF No. 856](以下简称“特权同意裁定”)的形式准备一份清单(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清单”),依据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段主张任何审查文件均应不予向受托人交付

并通过贝茨编号识别任何此类文件(任何此类文件统称“已登记文件”);以及 (b) 将个人债务人清单送达给 W&C 和受托人。

6. 任何审查文件的审查期届满后,W&C 应:(x) 不予交付及时送达的个人债务人清单上列为已登记文件的所有审查文件,并依据特权同意裁定予以留存,直至法院进一步下达裁定;(y) 不予交付作为不相关文件的所有审查文件,并向受托人提供以此为由不予交付的文件贝茨编号索引;以及 (z) 立即向受托人交付所有其他审查文件。

7.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各方在特权同意裁定项下的各自权利,所有该等权利均予以保留。

8.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个人债务人和 W&C 各自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寻求追回已向受托人交付的任何文件、并在特权同意裁定第 7 段允许的范围内对任何此类文件主张特权的权利,且《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在其他所有方面均完全适用于此类主张。

9. 本裁定的条款自录入时起立即生效并执行。

10. 本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2 年 10 月 28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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