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8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18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3-22
全文
关于就涉及债务人请求作出批准(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及(II)安排临时与最终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DIP命令之动议安排临时救济听证会的紧急请求
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Ho Wan Kwok先生,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特此提交本紧急请求(简称“《紧急请求》”)2,就同时提交的《债务人请求作出批准(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及(II)安排临时与最终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DIP命令之动议》(简称“《动议》”),请求在缩短通知期限的情况下安排紧急听证会,并随同提交于此一并提交的《Ho Wan Kwok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之声明》(简称“《郭氏声明》”)以支持本《紧急请求》,并谨此进一步陈述如下:
1. 2022年2月15日(简称“申请日”),郭先生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11篇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包括: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2 本文未定义的词首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2. 郭先生请求法院作出基本采用所附附件A形式的命令(简称“《排期命令》”),安排紧急听证会并缩短《动议》听证会的通知期限,以便本法院能够加急审理《动议》,并谨此请求于2022年3月28日(简称“请求的临时DIP听证日期”)举行听证会。
3. 根据《地方规则》第9013-2条,在通知期限少于七(7)天且处于债权人委员会成立会议或第341条债权人会议(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作出的任何命令请求,“均应仅限于为避免对破产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维持日常业务运营所需的事项,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L.R. Bankr. P. 9013-2(a)。
4. 正如《动议》和《郭氏声明》中所详述,债务人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亦无任何实质性资产)来聘请其申请前的律师和顾问以继续推进针对UBS(瑞银)和Clark Hill(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主张以及其他待决诉讼主张,这些诉讼主张代表了破产财产中最具实质意义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可能是制定并可能最终确认重组计划所必需的。如果债务人不能立即获得资金以确保这些申请前顾问继续提供服务,他们在申请前工作中积累的集体知识、专业专长和熟稔度将会丧失,本第11章破产财产将因培训和聘请必要的新专业人员以保护并继续推进这些有价值的诉讼主张而产生巨额额外且不必要的开支。因此,如果DIP信贷额度未按《动议》所述的有限方式在临时基础上获得批准,第11章破产财产将遭受直接且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债务人谨此请求法院按紧急程序将《动议》安排在请求的临时DIP听证日期审理,并批准《动议》中请求的救济。
5. 本《紧急请求》的通知已提供给下列各方,或由其代理律师代为接收:(i) 美国受托人;(ii) 债务人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中的每一位;(iii) 美国国税局;(iv) 康涅狄格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v) 拟议的DIP贷款人;以及(vi) 根据《地方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相关方。债务人认为,鉴于相关事实和情况,该等通知已充分,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
案号 22-50073 文件 118 提交于 03/22/22 录入于 03/22/22 12:15:02 第4页,共7页
据此,基于本文所述理由,债务人谨此请求法院作出《排期命令》,以便在请求的临时DIP听证日期在缩短通知期限的情况下审理《动议》。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待准予特别出庭)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待准予特别出庭)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待准予特别出庭)
关于:
相关案卷号:
[拟议] 就涉及债务人请求作出批准(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及(II)安排临时与最终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DIP命令之动议规定紧急听证请求通知的排期命令
经审议Ho Wan Kwok先生就关于批准临时与最终DIP命令以(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及(II)安排临时与最终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的动议(简称“《DIP动议》”)4所提交的《关于就涉及债务人动议安排听证会的紧急请求》(简称“《紧急请求》”);且法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一般移送命令(经修订),本院对审议《紧急请求》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特此裁定、判决并命令如下:
1. 《紧急请求》予以批准,审议《动议》的听证会特此安排于 [2022年3月28日] [具体时间待定] 在美国破产法院举行,地址为 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且
3 债务人已知姓名包括: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4 本文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词首大写术语应具有《紧急请求》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2. 进一步命令郭先生应将《动议》副本、所有相应文件以及本命令副本送达至下列各方:(i) 美国受托人;(ii) 债务人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中的每一位;(iii) 美国国税局;(iv) 康涅狄格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v) 拟议的DIP贷款人;以及(vi) 根据《地方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相关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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